
穗農規字〔2022〕4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三農”工作中的決策咨詢作用,有力支撐廣州市“三農”工作評審、評價、評估、咨詢等活動,現將《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發揮專家在農業農村項目管理及“三農”相關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結合廣州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是指由廣州市農業農村局設立,供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從中選取工作專家的數據庫系統。廣州市農業農村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政策咨詢、項目評估及驗收等活動需要使用專家庫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決定專家庫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負責組織專家征集、入庫出庫審核等。專家庫系統日常運維可委托相關服務機構承擔。
第五條 專家推薦機構原則上為專家所在單位。推薦機構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及時報告所推薦的在庫專家違法違規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專家信息的安全管理,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信息和資料,及時客觀評價和反饋專家履職情況。
第七條 專家應履職盡責,為我市農業農村項目評估及驗收、咨詢論證、評審評價等活動提供智力支撐。
第八條 專家入庫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八年并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達到同等專業水平,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專業的國家政策及標準規范;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保證完成評審、咨詢等工作;
(四)不存在學術失范、學術道德問題,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第九條 專家按以下程序入選專家庫。
(一)公開征集。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在局政務網站公開征集專家,專家庫系統常年受理專家入庫申請。
(二)專家入庫采取單位推薦、定向邀請兩種方式。
1.單位推薦。
(1)網上注冊申請。專家申請人在專家庫系統在線注冊,填報《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申請表》。專家申請人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推薦單位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對照第八條入庫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通過審核的專家予以推薦。
(2)提交紙質材料。打印《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申請表》寄(送)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定向邀請。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知名專家學者加入專家庫,輔助錄入專家基本信息,專家審核、補充相關信息。
(三)資格核實。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定期核實申請入庫專家的相關資料,提出擬入庫專家名單。
(四)公示及入庫。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將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局政務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對公示的專家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實名提出。逾期或匿名異議不予受理。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異議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專家予以入庫。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超齡等個人原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的;
(三)未經同意,泄漏評審或咨詢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在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五)專家一個自然年度內2次被評為不合格的;
(六)接受邀請后一個自然年度內無故缺席1次或遲到3次;
(七)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它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八)與待評審項目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情況,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九)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核實專家出庫情形后,告知專家本人。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權利:
(一)對參與評審或咨詢項目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或咨詢活動;
(三)參與評審或咨詢活動時,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意見和建議負責,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四)對在評審或咨詢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
(五)對專家庫管理部門相關事宜的處理提出申訴;
(六)評審或咨詢活動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務報酬;
(七)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履職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對參與工作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三)參與評審或咨詢活動與專家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專家應主動提出進行回避;
(四)服從選聘機構的統一管理,不隨意缺席,不中途退出工作;
(五)嚴守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徇私舞弊,不弄虛作假,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評審或咨詢項目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登錄專家庫系統更新信息。
第十三條 依照有關規定或工作需要,對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安排項目進行評估、竣工驗收等工作時,其工作專家應從專家庫選取。中央及省下達資金項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通過專家庫抽取專家,專家庫系統自動記錄抽取過程及結果。使用單位負責與抽取專家聯系,并在專家庫系統中記錄聯系情況,最終確定抽取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 抽取專家的方式以電腦程序隨機抽取為主,抽取專家后,由專家庫使用單位通知到專家本人。若專家庫內專家數量不足或與所需專業不符,不能滿足農業農村管理工作需要,專家庫使用單位可另行確定專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二次抽取或補充選取專家。
(一)抽取的專家與項目或項目承擔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兩位專家同在一個單位;
(三)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該項工作的。
第十七條 專家庫管理人員和專家庫使用單位應對選取專家的結果嚴格保密,在既定項目評估、驗收等工作結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條 專家酬勞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在專家工作結束后由專家庫使用單位支付。專家庫使用單位可將專家酬勞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專家酬勞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專家勞務費定額標準相關規定執行。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專家費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專家領取勞務報酬應簽名確認,專家庫使用單位可代繳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價。專家庫使用單位應在專家參加評審或咨詢活動結束后,對每一位專家工作的總體情況按優秀、合格、不合格進行評價。
(一)嚴格遵守評審或咨詢工作相關規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度按期完成評審或咨詢工作的,評價為優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或咨詢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的;
2.無故遲到或在評審或咨詢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評審或咨詢工作開展的;
3.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評審或咨詢規則進行評判的;
4.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三)不具備優秀等級條件,且不屬于不合格所列情形的,評價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