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農規字〔2022〕2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9月1日
(聯系人:孫長江,聯系電話:86378249)
廣州市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工作,保障農田基礎設施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根據《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農經〔2019〕164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基礎設施管護是指對農田基礎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的輕微和局部損壞進行的修理、保養和防護,以及每年按計劃定期進行的整修和養護,以維持工程完好,保持項目的設計功能,保證工程的正常運行與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條 對嚴重損壞的農田基礎設施進行全面檢修、加固,以及因超標準洪水或其他重大險情造成的農田基礎設施工程修復及工程搶險,按照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農田基礎設施按照“誰所有、誰管護”的原則確定管護主體。未明確產權歸屬或產權不明晰的,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確定管護主體。
第五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工作實行市、區、鎮(街)分級管理。區政府是農田基礎設施管護的責任主體,鎮政府(街道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監管責任。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管護工作,制定市級管護制度、標準和規范,明確管護目標、質量要求、管護方法、操作規程等,加強培訓和監督管理,建立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評價體系。負責監督檢查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管護工作的進度與成效。
第七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工作,組織并督促管護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起草區級管護制度,在管護制度中細化管護主體、管護責任、資金來源、資金申報、監督管理、驗收流程等,并報區政府審定。負責指導鎮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或農業經營主體簽訂管護協議。
第八條 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所屬的農田基礎設施管護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年度管護計劃,開展具體管護工作。督促已流轉農田的流入方落實管護責任。
第九條 村級組織對所屬農田基礎設施承擔管護責任。如委托村民、農民合作社或者社會力量等代管的,村級組織要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條 村級組織和農民群眾是農田基礎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主動參與設施管護。村級組織應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引導農民參與農田基礎設施管護。
第十一條 農田基礎設施在保修期限內,因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維護的,應由項目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發生損毀的,必須立即開展恢復重建的,按照《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執行;可暫緩建設的,按照農田建設項目程序納入年度農田建設計劃。遭人為惡意損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鎮政府(街道辦)責成損毀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
第十二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范圍主要包括高標準農田設施以及農田水利設施兩大類。重點加強田間灌排系統、道路、輸配電等設施的管護。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壤改良監測:主要包括土壤質量監測站(點)及附屬設施。
(二)田間道路:主要包括田間道、生產路、橋、涵,及其配套設施。
(三)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主要包括農田林網、岸坡防護設施、溝道治理設施、農田廢棄物收集設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設施。
(四)農田輸配電:主要包括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及其配套設施。
(五)其他:主要包括公示碑(牌)、項目購置設備等。
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內容主要包括:
(一)小型取水設施及配套設施:主要包括井、泵、井房、井臺、管道、涵、閘、配電等設施。
(二)蓄水設施及配套設施:主要包括陂、壩、引水渠等設施。
(三)灌排水設施及配套設施:主要包括各類渠道、排水溝和渠系建筑物。
(四)高效節水灌溉設施及配套設施:主要包括供水、輸水管道、壓力表、減壓閥、配電等設施。
(五)附屬設施:防護欄、警示牌、計量裝置等設施。
第十五條 在確保符合各類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產權歸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所有的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資金可通過按規定統籌整合各級涉農資金籌集;產權劃歸村級組織所有的,主要由村集體經濟收益或自主籌資籌勞等予以保障。可探索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金融保險等方式拓寬管護經費來源渠道。
(一)日常運行費用(泵站電費等)由受益主體承擔。
(二)已流轉農田內的基礎設施管護由流入方負責,相應經費由流入方自行解決。
(三)村級組織可通過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制度等,積極籌措管護資金。集體經濟實力強的村通過從集體收益中提取資金作為管護資金。
(四)鼓勵鎮政府(街道辦)設立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員,管護員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過設立公益崗予以安排。管護員由鎮政府(街道辦)統一管理,人員補助經費由鎮政府(街道辦)發放。管護員負責農田基礎設施日常巡查工作。
(五)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年度資金需求申報,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農田基礎設施管護經費納入本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六)納入市級涉農資金管理的農田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可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相關規定,統籌用于農田基礎設施管護。
第十六條 財政資金安排的管護經費,主要用于設計使用期內的公共農田基礎設施日常維修養護,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購置等,發放管護員人員補助經費。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項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企業擔保金支出和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繕樓堂館所以及建造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不含生產性運輸工具)。
(七)城市(不含涉農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基礎設施建設。
(八)投資(入股)、分紅、購買理財產品、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債務的支出。
(十)農村醫療、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資金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農領域支出。
第十七條 財政安排的管護經費,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按預算管理規定和管護工作進度等據實支出,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由財政收回。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開展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可以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購買服務,也可以由鎮政府(街道辦)各自購買服務。
第十九條 購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服務,應根據農田基礎設施管護的目標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明確購買服務的具體內容,以及承接管護服務單位的資格條件和技術、人員、設備要求等。
第二十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項目不得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項目實行合同管理。
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質量標準、技術資料、考核驗收、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結算方式、履行期限、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地點和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并在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管護服務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管護質量。
第二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對管護項目的考核,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考核內容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護合同約定,對工程(工作)量完成情況和管護質量作出評價。季度考核結果作為管護項目驗收和合同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應做好管護工作相關資料的整編歸檔工作,并對管護服務單位日常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項目實行年度驗收制。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應在每個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工作)量完成情況、管護質量、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參加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項目驗收的單位應至少包括鎮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管護服務單位等。
第二十七條 管護服務單位應在管護項目驗收完成后1個月內將管護資料移交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
第二十八條 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將管護工作情況作為農田建設工作評價的重要指標,列入糧食安全考核、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九條 農田基礎設施管護參與單位和人員,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工程(工作)量、簽訂虛假合同、騙取管護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