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管規字〔2022〕1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推動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科學化與規范化,更好地為社會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現將《廣州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廣州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推動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科學化與規范化,更好地為社會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對社會組織自身、會員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可能帶來較大影響或者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會議、重大變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動等。
第三條 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審慎、穩妥地自行處理重大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涉及行政審批和備案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政府相關部門對社會組織報告的重大事項,依法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社會組織在重大事項報告的同時,應依法主動進行信息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社會組織報告的重大事項有: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擔任社會組織職務,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或者聯合舉辦活動,邀請境外組織、人員來訪或參加活動,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等;
(五)基金會、公益性慈善組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應遵守有關規定,必要時應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國家安全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辦理公開募捐備案,按《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社會組織舉辦講座、論壇、講壇、年會、報告會、研討會等活動要嚴格按照民政部《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民發〔2012〕57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通知》(粵民函〔2020〕888號)等相關規定落實。
第六條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程序:
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條規定所列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提交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情況的材料。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報告。
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重大事項報告,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
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可登錄市本級社會組織信息平臺→“社會組織業務辦理”→“其他業務”→“重大事項報告”,按要求填寫《廣州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表》并按照第七條規定辦理。
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活動時,需提交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參加人員名冊、決議召開會員大會的理事會會議紀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說明;其中,召開會員大會為換屆選舉會議,或者屆中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依法另行辦理。
(二)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活動時,需提交決議創辦經濟實體的相關會議紀要(明確經濟實體內容、方式、規模、資金等)、參加人員名冊、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說明。
(三)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活動時,需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的協議書、參加人員名冊、決議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的相關會議紀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說明。
(四)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活動時,需提交邀請函、方案計劃、參加人員名冊、擬邀請境外人員或組織的情況、決議開展涉外活動的相關會議紀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說明。
本條第一款所涉及需提交“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說明”是由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提供。
本條第一款涉及材料是掃描件的,需加蓋本社會組織公章。
第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重大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當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針對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升對突發類事件的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機管理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 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不得對活動主題、規格、出席人員等進行虛假宣傳;
(三)不得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
(四)不得開展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
(五)不得以各種名目亂收費;
(六)未經授權,不得以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
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事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作為主辦單位合作舉辦重大活動,應當切實履行對承(協)辦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活動全過程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資質、信用等進行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確保活動依法依規開展。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并明確專人負責。社會組織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的情況,納入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社會組織信息平臺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專欄,將社會組織年度報告、重大活動開展情況等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接受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重大事項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未按照本指引規定的期限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調整時間后重新上報。事后報告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