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管規字〔2020〕3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特此通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廣州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在廣州市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社會組織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有條件的應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賬、結賬、報賬,編制財務預決算。
第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合理設置會計機構,配備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需持會計證上崗。沒有條件設立會計機構或配備財會人員的可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社會組織只能開立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社會組織各項收支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坐支現金和賬外設賬。
第七條 社會組織主要收入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有關部門的撥款及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社會團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收費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社會組織提供的有償服務,服務內容須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收費標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覺接受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示。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不得轉包或委托與社會組織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應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嚴禁任何形式的攤派,不能設置有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交換條件。對于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社會組織應履行涉外活動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必須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納稅,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依法取得的收入,應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支出主要用于:
(一)業務活動費開支,指社會組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但不限于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五險一金、差旅費、教育培訓費等;
(三)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
(四)創辦經濟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五)其他合法開支。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應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五險一金。經批準在社會組織中兼職的公務員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要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各項支出須有合法憑證,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并經社會組織日常工作負責人審核后報社會組織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予以報銷。
第四章 貨幣資金及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的貨幣資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建立相關日記賬,逐日登記貨幣資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的現金,除按有關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賬戶。社會組織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賬,建立驗收、領發、保管、調撥和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物相符。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應使用《廣東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收取單位或個人資金往來款項時,按規定可使用《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根據捐贈人意愿訂立捐贈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使用《廣東省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服務活動,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領發票手續,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可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入賬,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賬外設賬。不得將會費票據、往來票據與其他票據混用,禁止用會費票據收取捐贈款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須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接受會員(會員代表)或理事、監事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按照《廣州市社會組織注銷清算工作指引》,清算債權債務并核銷財政票據,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廣州市社會組織監管和信息公布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要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財務報告等,對財務收支、資金活動、財產管理等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堅持依法按章辦事,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做到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憑證、賬簿、報表齊全,數據準確,不得在往來科目核算收支。對有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決策及違反財務制度的支出,會計人員可提出異議并有權拒付,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向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進行歸檔整理、建檔建庫。社會組織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不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指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5〕28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