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林業園林規字〔2023〕4號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各區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各行政執法單位、局機關各行政執法處室:
現將《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23年9月20日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林業和園林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的行使,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局林業和園林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局及局屬單位實施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基準。
各區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基準執行或者自行制定本區林業和園林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的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裁量權,是指本局及局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對是否作出、以何種方式作出、在何期限內作出等進行裁量的權力。
第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行使,并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符合立法目的。
同一個行政執法行為在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或者生效時間在后的規定。
第二章 行政強制
第五條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由本局具有相應行政執法職責的處室或者局屬單位(以下稱“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實施。
本局及局屬單位實施的行政強制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行政強制事項清單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同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權力事項保持一致。
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強制權力事項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梳理調整。
第六條 本局及局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條 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一)實施前,行政執法人員填寫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按程序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當事人有隱匿證據嫌疑或者事后難以執行,需要當場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八條 本局及局屬單位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基準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
第九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當事人逃避調查以至事實難以查清的,行政執法人員填寫延長查封/扣押期限審批表,按程序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填寫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按程序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已查封、扣押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實施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代履行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個工作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到場監督,并填寫代履行執行記錄;
(四)代履行完畢,到場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代履行執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三章 行政檢查
第十三條 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由本局具有相應行政執法職責的處室或者局屬單位(以下稱“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實施。
本局及局屬單位實施的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和“互聯網+監管”建設有關要求,同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權力事項保持一致。
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權力事項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梳理調整。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行政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行政檢查范圍、方式、事項、依據、時間等內容。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調整年度行政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 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執法單位對檢查對象重復檢查。
同一行政執法單位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
不同行政執法單位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并且內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第十六條 行政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行政執法單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檢查,可以不通知檢查對象。
現場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三)告知檢查對象有關權利義務;
(四)聽取檢查對象的意見,記錄詢問、檢查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日常檢查的批準程序可以按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檢查對象情況說明;
(二)查閱、調取、復制相關資料;
(三)審查檢查對象自查報告;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查;
(五)遙感監控、在線監測、衛星定位;
(六)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檢疫、檢測或者技術鑒定;
(七)詢問有關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制作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筆錄等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對檢查時間、內容、地點、檢查對象、檢查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查筆錄應當經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情況,經在場人員簽名確認。
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上分別簽名。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應當分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檢疫、檢測或者技術鑒定的,采集的樣品費用以及抽取樣品的遞送、保管費用和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鑒定等費用,由行政執法單位依法按照市場價格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具列明抽取樣品數量、規格等情況的抽樣取證物品清單,并送達檢查對象。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單位根據行政檢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予以記錄或者結案;
(二)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發現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辦理;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處理。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發出書面通知或者決定,進行跟蹤檢查并記錄入卷。
第二十三條 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單位。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檢查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檢查活動情況的、有保存價值的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進行歸檔,確保行政檢查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行政檢查檔案實行一案一卷;檔案材料較少的,可以多案一卷。行政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在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納入行政處罰案卷。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檢查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所有執法文書整理歸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局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對各行政執法單位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行使裁量權的行為開展經常性檢查和監督,建立長效檢查監督機制。
行政執法單位或者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本基準的,由本局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局給予通報批評;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