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2〕3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道路養護中心,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廣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廣連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為加強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8月2日
廣州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 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遵循“統一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以及“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其審批施工許可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公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市管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其審批施工許可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公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區管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其設置的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的部門或機構,統稱為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中,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或者專家開展檢查、檢測和評估,所需費用按照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程序要求進行申請。
第二章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行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完善公路工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規范。
(二)依據權限,在審核發放公路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依法對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實施審查,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查批準后,將上述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三)實施項目屬地登記制度,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實施登記;登記后,將上述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四)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對轄區內公路工程項目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制定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公路工程項目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預案等制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
(五)建立執行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定期會議制度,協調督促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規定開展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公路工程從業單位重點監管名單,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和重點監督管理。
(六)建立公路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組織領導機構,分級制定、組織實施公路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分級組織和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七)分級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公路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召開事故現場會,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按規定制定公路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落實公路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
(八)指導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檔案和臺賬,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推動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升。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從業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從業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牽頭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工程安全生產。依法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按規定組織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產檢查。根據項目風險評估等級,在工程沿線受影響區域作出相應風險提示。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隨意壓縮工期。工期確需調整的,應當對影響安全的風險進行論證和評估,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專項工作經費。
建設單位在項目安全管理制度中應當明確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內容和頻率。風險大、技術難度高的公路工程應當對其他從業單位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對項目實施安全管理,依法對項目其他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督促責任單位對重要管線保護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和作業進行論證、審查及驗收。
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重要管線保護、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要管線的規定依據《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規定依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按施工合同段所在行政區域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保證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跨行政區域的施工合同段向所跨行政區域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報送。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施工合同段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項目施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工程現狀以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并落實好中止施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工程現狀以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收齊申請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中止施工的施工合同段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向審批項目施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向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等資料,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收齊申請資料后,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市管項目的相關資料須同時書面抄告項目所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審批項目施工許可的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推進“平安工地”等專項活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其他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并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臺賬和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涉及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交通疏解和安全保護方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并依法取得道路挖掘許可批準,嚴格按照交通疏解方案進行占道圍蔽施工。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實地勘察,針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毒有害氣體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說明并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見。依據設計風險評估結論,對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工程部位還應當增加專項設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服務。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安全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監理計劃并報項目建設單位批準。監理計劃中應明確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監理人員崗位職責、安全監理工作方案等。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監理巡視責任,履行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報告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組織施工,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施工單位參照《廣東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標準化指南》以及有關規定做好班組建設,落實班組的培訓教育、班組交底、班前班后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依合同承擔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開展工作。所提交的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合同委托方報告。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接受從業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從業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安全預評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過程中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危險度評價和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公路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行業管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資格條件實行核備制度。
在報批項目設計審(查)批時,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派駐工程現場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資格條件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對未達到資格標準的,要責成其補充完善,或責成其按規定委托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有關規定,初步設計階段須開展工程安全風險評估的,設計單位應按要求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根據評審結論,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當評估結論為極高風險時,應對初步設計方案重新論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組織初步設計文件行業審查時,對按規定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程招標投標要體現安全要求。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工作中應當充分考慮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勘察和設計單位的安全建議,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要求,并按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施工許可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在施工現場顯眼處設立施工公示牌,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建設工期、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以及聯系、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按有關規定,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或督促施工單位組織施工安全總體風險評估。施工安全專項風險評估由施工單位實施。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備案。
建設單位應對極高風險的施工作業,組織論證或復評估,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建議。當風險無法降低時,應及時調整設計、施工方案,并報負責審批施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如無法通過調整設計、施工方案降低風險的,建設單位應會同其他單位切實加強重點管理。
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項目施工過程實施預警預控,并按規定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循動態管理的原則,當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施工隊伍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行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將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實施情況納入檢查范圍。對極高風險的施工作業應切實加強重點督查。
第五章 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一)綜合督查:一般適用于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的檢查。督查頻率為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重點檢查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的情況、開展行政許可、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安全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等情況。對工程項目重點檢查貫徹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程和標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使用等情況。
(二)專項督查:一般適用于對公路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特定環節和內容的檢查。督查頻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或工作實際確定。具體督查內容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上級相關工作要求和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三)項目日常檢查:一般適用于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安全突擊檢查、隨機抽查。重點檢查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現場安全管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應急預案、安全投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使用、應急預案及演練等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的頻次和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情況開展日常檢查。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在建設期內要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每年至少對所有監督的在建項目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有權進入公路工程施工區域和從業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相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交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從業單位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負責審批施工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作出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依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
(二)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予以通報,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并按規定專項治理。
(四)被檢查單位拒不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和被檢查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被檢查單位履行決定。
(五)因建設單位違規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
(六)督促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和鼓勵。建設單位可以設立專項資金,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他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從業單位履約考核內容。
對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