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融規〔2018〕8號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銀行、各保險公司:
《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0月25日
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系列文件精神,《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及省、市貫徹落實方案要求,通過開展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進一步緩解我市農業企業、科技企業、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城鄉創業者融資難題,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政府、銀行、保險公司三方共同參與,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緩解企業融資難題,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一)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在政府提供政策扶持的基礎上,通過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市場化運作,實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二)依法合規,風險可控。銀行、保險公司根據國家金融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指引,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在業務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以年度資金規模為限,從而督促銀行和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并將風險鎖定在可控范圍內。
(三)突出效率,責權對等。通過政府補償的方式,降低銀行和保險公司承擔的貸款風險,鼓勵金融機構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擴大貸款覆蓋面。同時,政府、銀行與保險公司按職責承擔貸款風險,體現三者的責權利對等原則。
第三條 總體目標。政府合理安排財政資金,通過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模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為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科技企業、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城鄉創業者提供支持,較好地緩解困擾我市上述市場主體生存和發展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 貸款對象。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農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
(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符合廣州市科技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成長性好、創新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企業。
(三)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條件,具有一年以上連續經營記錄,且按時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小微企業。
(四)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農業種養大戶、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需具有廣州戶籍或者已在廣州市范圍內連續繳存社保1年以上。
具體貸款對象由銀行和保險公司按以上標準共同認定。被法院判定的或在環保等領域的失信個人、企業,不屬于本辦法支持對象。
第五條 銀行與保險公司資格。銀行應具備發放小額貸款的資質,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對上述市場主體的貸款不良率控制在較低水平。保險公司需具有提供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服務能力。每家銀行只能選擇一家保險公司合作,每家保險公司可選擇與多家銀行合作。
第六條 貸款金額與期限。單個企業或個人的貸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貸款資金只能用于生產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費及其他用途。
第七條 貸款利率與保險費率。貸款成本由銀行貸款利率、保證保險費率及附加性保險費率三部分組成,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費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
(一)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二)保證保險和附加性保險的費率合計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3%,對合格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借款人給予貸款本金1%的保費補貼。
(三)銀行和保險公司可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行業特點等因素,實行差異化利率或費率。借款人有條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擔保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應適當下浮貸款利率及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賠付條件。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達到60天(含)以上的,或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除司法認定銀行違規放貸、銀行與借款人惡意串通的情況外,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賠。賠付期限最長不超過銀行提起索賠之日起30日。
第九條 風險承擔。
(一)對每筆不良貸款,保險公司和銀行統一按照80%:20%比例承擔本金損失。對于每一季度末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50%的部分,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對保險公司給予全額補償。政府補償部分以年度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規模為支出上限。貸款的利息損失由銀行承擔。
(二)需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給予補償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之后保險公司再向市金融工作部門申請補償。
第十條 保費補貼。
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對借款人給予貸款本金1%保費補貼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向借款人出具保單時予以標明,在實際收取保費時先予以扣除,再由保險公司向市金融工作部門申請補貼。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資金。設立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資金,市財政每年在市金融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3000萬元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以該3000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政府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貸款風險叫停機制。當某一銀行貸款逾期率達到10%時,該銀行暫停開展此項業務,由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金融監管機構等部門對該業務進行專項調查。
第十三條 保費收入管理要求。保險公司需設立單獨的險種代碼核算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能夠出具獨立的利潤表,清晰反映保費收入、賠付支出、費用支出及損益情況等準確的承保理賠數據。保險公司當年開展該業務的承保利潤率超過5%時,超出部分在申請財政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時扣除。期滿結束后,整個業務開展的實際承保利潤率超過5%的,超過部分需上繳市財政。
第十四條 銀行與保險公司責任。
(一)銀行應根據農業企業、科技企業、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的特點建立相應的風險監控制度,在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損失追償等各個環節中,全程嚴格把好小額貸款的質量關口。銀行按照以下方法計算該項業務的貸款不良率:貸款不良率=累計已發放貸款不良額/累計已發放貸款額。其中,累計已發放貸款不良額包含銀行自行承擔的本金損失及從保險公司、政府資金獲得的賠付額。
(二)保險公司重點審查貸款的真實性以及貸款企業是否符合標準,為企業提供增信服務。保險公司如認為貸款存在較大風險,可進行獨立調查,對銀行貸款進行否決。期間,可由多家保險公司單獨運營,或者自愿成立共保體,統一提供保險服務。
(三)對銀行疏于管理或故意違規放貸而造成信貸風險與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拒保、拒賠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銀行業務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銀行向市金融工作部門出具意向函,承諾具備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資質條件以及愿意履行本辦法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與保險公司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責、風險分擔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貸款申請。
(四)按照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相關規定,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完成業務審查、審批等工作。
(五)與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簽訂貸款合同,在手續完備后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業務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向市金融工作部門出具意向函,承諾具備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資質條件以及愿意履行本辦法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與銀行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責、風險分擔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對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真實性以及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核實。
(四)與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簽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及附加性保險合同,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貸款保證保險責任及附加性保險責任。
(五)按季統計業務開展情況報送市金融工作部門,并保留相關的業務憑證備查。
第十七條 組織領導。為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金融工作部門牽頭,人行、金融監管、工商、農業、科技、工信、公安等部門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有關重大事項,推動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部門職責分工。
(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起草工作方案,組織推進相關工作,跟蹤總結工作進展情況,審核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的申報工作,監督保險機構保費收入單獨核算和管理情況,做好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
(二)人民銀行負責為銀行和保險公司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務,建立惡意欠款人“黑名單”制度。
(三)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銀行和保險公司積極穩妥開展工作,履行風險管理職責,適時進行業務檢查。
(四)財政部門負責對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給予資金支持,做好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工作。
(五)工商部門負責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借款人工商登記管理及行政處罰信息,配合做好對失信違法企業借款人的監管,限制辦理相關工商業務。
(六)農業、科技、工信部門負責提供符合條件的涉農型、科技型和小微企業名單供銀行和保險公司參考,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對貸款對象開展資信調查。
(七)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騙貸、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行為,維護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法權利。
第十九條 申報領取本辦法規定保費補貼的,不得再申報我市其他財政資金同類保費補貼。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貸款對象符合我市相關部門和區有關貸款貼息扶持政策的,可按規定繼續享受。鼓勵有關部門、各區政府結合實際進一步對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