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20〕4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6月8日
廣州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正、擇優評選、鼓勵創新的原則,以通報表揚為主,資金獎勵為輔。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區獎勵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獎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采取多種獎勵形式,鼓勵轄區內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五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市級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六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獎勵對象,是指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的單位、家庭和個人。
單位獎勵對象是指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包括國家機關。
家庭是指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農村家庭。
個人是指從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環衛工人、督導員等從業人員及志愿者等,不包括公務員。
因違反《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被處以行政處罰措施的單位、家庭(成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七條 獲獎單位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經營或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有亮點,減量有措施,分類有成效,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的;
(二)在住宅小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設施完善、功能齊備,居民知曉率、參與率較高,減量效果明顯的;
(三)在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減量效果明顯的;
(四)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中,成績突出的;
(五)在應用新技術、創新管理制度上,明顯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的。
第八條 獲獎家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分類準確率較高,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的;
(二)家庭成員積極參與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組織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主動指導和監督他人參與垃圾分類的;
(三)家庭長期堅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表現突出,示范帶動效果明顯的。
第九條 獲獎個人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指導村民、居民正確投放,主動參與宣傳,表現突出的;
(二)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志愿服務過程中,帶頭參與志愿服務,踐行低碳生活方式,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的;
(三)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督導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的;
(四)在從事其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中,積極參與宣傳活動,指導他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踐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現突出的。
第十條 每年開展一次獎勵工作,獎勵名額:單位1000個,家庭2000戶,個人3000人。
第十一條 獲獎單位,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頒發牌匾;
(二)獎金3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
第十二條 獲獎家庭,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家庭;
(四)家庭成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并獲得志愿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三條 獲獎個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獎金1000元;
(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并獲得志愿服務時數,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作為來穗人員享受積分制服務的積分。
第十四條 獎勵對象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申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家庭、個人申報,收集申報資料。
(二)初審推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對象,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核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為候選獎勵對象,并將候選名單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四)公示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候選獎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布獎勵決定。
(五)獎勵實施。獎勵經費撥付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發放獎金。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年度獎勵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獎勵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獲獎勵的單位、家庭或個人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序獲得獎勵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獎勵并按程序收回獎金,單位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