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辦函〔2018〕74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屬各部門:
《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業經三屆區政府第28次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30日
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南沙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范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以下簡稱“區科技經費”)管理,優化科技經費配置,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粵委辦〔2017〕13號)、《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創規字〔2017〕3號)《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穗科創〔2015〕7號)、《廣州市科技創新領域簡政放權改革方案》(穗科創〔2016〕319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穗南開管辦〔20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沙區科技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科技經費是指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由南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區財政視財力情況逐步提高區科技投入總體水平。
第三條 區科技經費的管理原則:
(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科學安排,擇優立項,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專款專用。
(二)重點支持預期具有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優先支持產學研結合、以市場應用為導向,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項目。
(三)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和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科技金融、前資助、分期資助、后補助、配套支持和獎勵等多種財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加大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力度以進一步鞏固企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四條 區科技經費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區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第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區科技經費的主管部門,負責科技經費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制定科技經費的使用計劃和日常的審核、審批工作,辦理經費撥付手續,檢查監督其使用情況。
第六條 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經費需求安排經費預算,并對項目經費進行績效考核、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對提交的各類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信用責任;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按規定依時提交相關自查、驗收報告;合理統籌安排經費支出,提高科研人員工作績效水平;加強對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
第三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八條 科技經費主要支持在南沙區內注冊登記,對區科技事業發展有貢獻,并依法納稅、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過去5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按市及區相關規定開展科技統計和成果登記的單位。
第九條 區科技經費包括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經費、獎勵經費和其它經費。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是指用于區政府批準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資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項目(課題)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以及產業化支持。管理經費是政府為提升科技服務質量和水平,以購買服務方式獲取決策咨詢、軟課題研究、政策編制、科技統計等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項目評審、評估、招標、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管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不超過區科技經費的3%。獎勵經費是指區政府為激發科研人員創業創新熱情,對單位或個人予以的資金獎勵,包括對新獲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專利獎勵、創新平臺建設與創新服務績效獎勵等。對單位的獎勵經費由單位統籌使用,應主要用于單位的科研活動與創新發展,可適當用于對有杰出貢獻的科研人員的個人獎勵。其它費用是指經區政府批準的用于科普等科技相關活動的支出。
第十條 區科技經費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支出方式和支出范圍。
(二)經區政府批準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在區科技經費中支出的經費,及按照上級政府文件明確規定需區財政予以獎勵、資助或者配套的相關科技經費。
(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區政府同意,在區科技經費中支出的其他經費。
第四章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資助。即在項目立項后,根據資金計劃進行事前資助,將資金直接撥至項目承擔單位的資助方式。原則上僅對國際合作及民生科技方向的項目經費采用前資助方式。
(二)分期資助。即在項目立項后,采取先行撥付首筆財政資助經費,經中期檢查合格或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的財政資助經費的方式。
(三)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及共享服務后補助等方式。
(四)科技金融資助。發揮科技金融對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和產業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項目經費通過信貸風險補償、融資補助補貼、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方式予以資助。
(五)配套經費。用于配套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研究和研發中心(機構)建設的經費。
(六)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支持方式、支持額度等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科技計劃專項設置、科研活動特點和項目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時明確。
第五章 申請、審批和撥付
第十三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資助項目申報條件、申報要求、支持方式。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日期內提交相應申報材料。為保證項目承擔單位集中科研力量完成已取得的項目,原則上不接受在研區科技項目達到2項的企業、達到3項的高成長型企業和達到5項的科研單位與醫療衛生單位的申報。
第十四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科技計劃項目評選工作,常年接受和辦理區科技經費中科技計劃項目后補助經費和配套經費、管理經費、獎勵經費和其它經費的申請。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申報區科技計劃項目時,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包括項目經費來源、經費使用范圍、經費年度使用計劃等。同一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編制項目總預算時需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第十六條 區科技經費中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批程序:
(一)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在專家庫中隨機挑選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封閉式評審;
(二)區政府設立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由區政府負責科技工作的分管領導任組長,區科技部門、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有關領導任小組成員。小組負責在專家評審意見基礎上,對立項項目和項目資助額度進行審核,擬訂立項項目清單后報區政府批準;
(三)區政府審定通過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區政府網站公示項目情況,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對公示后有爭議的項目,及時調查處理;
(四)公示期滿后若無爭議,由南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簽訂科技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明確項目內容、考核指標、經費安排和撥付方式(一次性撥付、分期撥付),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隨后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合同約定撥付方式,向區財政部門和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發出書面文件,辦理撥付手續。
區科技經費中采用“前資助”方式的科技計劃項目在公示無異議后進行經費撥付;采用“分期資助”方式的科技計劃項目在公示無異議后先行撥付首筆經費,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組織中期檢查或項目驗收后,撥付剩余經費;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的科技計劃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組織中期檢查或項目驗收后,按規定撥付經費。
第十八條 后補助項目的經費審批程序:
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和共享服務后補助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根據相關補助政策文件或申報指南(通知)的有關規定對補助事項和補助金額進行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核實或現場考察,經核實符合補助條件的送區科技項目評審小組審定,審定后名單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予以立項,無需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隨后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區財政部門和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發出書面文件,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區科技經費中的管理經費、配套經費、獎勵經費和其它經費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費使用申請,包括經費使用范圍、進度計劃、擬實現效果等。
(一)申請使用管理經費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單個項目形式報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批準使用。
(二)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后補助、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小巨人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需市、區財政按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比例配套經費的,配套經費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經費核定文件辦理區配套經費撥付,并報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備案;配套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區配套經費撥付。
(三)獎勵經費、其它配套經費和其它經費單個項目申請使用科技經費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定;申請使用科技經費100萬以上的,由區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區財政科技經費可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的要求實施項目,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做到項目經費單獨設帳、項目經費及其自籌經費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為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需要,落實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建立間接成本補償機制,項目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本辦法所指的直接費用是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租賃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和其它直接支出。其中,人員費是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及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人員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從直接費用中開支在編人員的人員費,用于補足本單位參與本科研項目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
(二)本辦法所指間接費用是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發生的補助支出及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按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執行: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1000萬元的部分為1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3%。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預算和安排,不單設比例限制。
在財政科技經費允許使用的范圍內,項目承擔單位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以下權限分類辦理并報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間接費用和其他支出預算內部比例調整權限交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設備費、租賃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項目實施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驗收申請及相關資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采取材料驗收、會議審查驗收、網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等多種方式,形成驗收意見。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中應包括財務專家。
區財政支持經費50萬元以下(含)的項目由承擔單位提交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支持經費50萬元(含)以上、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財政支持經費在3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且項目執行情況良好的,項目結余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回收區財政。項目因故終止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經費。專項經費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期在2年以上的前資助、分期資助項目,從項目實施次年起每年組織一次中期檢查。中期檢查采取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合同規定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可按一定程序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內容變更。驗收考核指標原則上不予變更。項目承擔單位、主要承擔人(項目組前3名成員)、合同執行期的變更(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一項目變更次數不得超過2次,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后作出批復,必要時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他變更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在項目執行期內自行變更并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按要求提出驗收申請,無正當理由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實施項目終止。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已全面完成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提前驗收。
第二十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項目已完成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未完成、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合同重大變更或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為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科技計劃項目因故無法繼續進行的實施項目終止。項目終止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并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需要專家作出專業判斷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評估意見。項目終止也可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實施。對終止的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未撥付經費的將不予撥付。
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實施項目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合同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整改后仍未通過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的;
(四)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的;
(五)存在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實行科技經費資信管理制度和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果公布制度。項目驗收結果定期在區政府網站公布,記錄驗收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作為今后申報項目立項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區科技經費的行為,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經費、取消兩年內申報、承擔區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且不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管理辦法》(穗南府辦〔2012〕28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