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人社規字〔2023〕3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各鎮(街):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2023年5月24日
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南沙區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加強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1〕6號)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由南沙區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就業補助資金”)。
第三條 按照國家、省、市促進就業創業文件有關規定,明確由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的項目,所需資金可在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各鎮(街)可根據轄內就業狀況和就業創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補助資金,并制定相應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一)依法做好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二)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規范資金使用。
(三)組織開展就業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依法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制。
(二)聯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三)對就業補助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財政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二)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規范使用資金;依法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和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助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九條 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等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對所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級補貼經辦機構應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審核,加大抽查力度,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結合地區實際,簡化操作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獲取或驗證的資料和信息,可簡化或不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根據地區就業工作情況,可委托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按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補貼經辦機構要加強審核,按要求落實相關責任追究:
(一)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認為需對申請材料、憑證作進一步核查或取證時,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主動配合,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充材料。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材料的,取消本次申領資格。
(二)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違規享受有關補貼、資助等待遇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回相應款項。
(三)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勞動關系,獲取有關補貼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在申報就業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補助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資金補助對象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包括:本區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基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勞動者以及各類補貼項目規定的其他對象。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勞動人員(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在南沙區內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等享受財政補助的單位不納入本辦法的用人單位補貼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是指在南沙區內有實際辦學許可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指的職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基地等單位,均應在南沙區內有實際經營活動,經區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并具備相關資質或稱號。
第二十一條 港澳臺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同等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二條 鼓勵鎮(街)在制定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時,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勞動者在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章 資金補助范圍
第二十三條 穩定和促進就業類補貼。
(一)港澳專場招聘會補貼。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舉辦港澳專場公益性招聘會,開展線上招聘會的,按每場最高不超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開展線下招聘會的,按每場最高不超3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脫貧人口一次性崗位補貼。在南沙區實現就業的協作幫扶地區脫貧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個人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三)脫貧人口勞務輸出補貼。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及協作幫扶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有組織輸送當地脫貧人口到南沙區用人單位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提升類補貼。
(四)港澳合作職業培訓補貼。支持港澳獨資或與內地院校、企業、機構合作在南沙區成立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且開展技能培訓業務滿一年的,根據業務開展評估情況,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補貼從業務評估符合條件后起分三年按照4:3:3比例發放。
(五)考取緊缺工種技能證書補貼。南沙區戶籍、常住、就業的勞動者通過參加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培訓評價機構(具有評價資質的企業、院校、社會組織)組織的評價考試并取得國家相應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關證書符合廣州市或南沙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含)以上的,按高級技師每人3900元、技師每人3250元、高級工每人2600元、中級工每人1500元、初級工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補貼(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六)技能競賽參賽獎勵。鼓勵南沙區的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普通高等學?;?/span>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參與市級及以上各類技能大賽,代表國家隊、省隊、市隊、區隊參賽的選手,分別按每人5萬元、3萬元、2萬元、0.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入選國家集訓隊、省集訓隊、市集訓隊的選手,分別按每人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
(七)創業(示范)基地補貼。對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認定后給予最高30萬元一次性扶持補貼。創業(示范)基地認定后按規定參加評估并達標的(含原已通過認定的示范基地),給予20萬元的工作補貼。申報單位達到市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標準并取得相應稱號的,可直接申請認定區級創業(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類補貼。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具體項目、補貼標準如下:
(八)基層服務經費補貼。按照每個鎮(街)平均每年1.2萬元的標準安排補貼,用于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由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落實各鎮(街)補貼分配方案。
按照每個村(居)平均每年50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用于村(居)開展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創業證發放、空崗發布、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資金下達至鎮(街),由各鎮(街)按照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落實各村(居)補貼分配方案。
(九)“山海心連之家”服務站補貼。各鎮(街)設置的“山海心連之家”服務站,為在南沙區工作的協作幫扶地區脫貧勞動力提供有關就業創業服務的,每年給予16萬元工作經費補貼。
(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就業創業培訓服務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第三方機構(主要是培訓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為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各類就業創業培訓服務。國家、省、市已有規定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補助標準;未明確具體的項目,按具體項目清單和資金需求編制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自滿足補貼項目的申領條件(或按照相應證書核發日期)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同時符合上級部門有配套資金且明確本區需完成的指標任務的政策規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應優先申領上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項目。本辦法補助項目與上級、區級其它同類扶持項目就高不重復享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繼續領取至補貼期限結束,補貼標準按原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提及的數字,均含本數在內。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補貼與獎勵條件的,參照本辦法程序申報補貼與獎勵,具體申報程序將另行制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