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工信規字〔2021〕1號
廣州市南沙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7日
廣州市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以下簡稱“應用示范項目”或“項目”)以問題為導向、市場發展為牽引,創新項目遴選機制,以示范為引領,促進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特制定廣州市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方職責
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共同管理應用示范項目。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規定,明確應用示范項目年度重點支持方向,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專家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負責項目驗收,辦理財政資金撥付手續,會同區財政部門開展項目經費績效考核、監督、檢查、資金回收工作。
區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已審定立項的應用示范項目經費需求安排經費預算,指導、協助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做好項目績效管理、項目經費使用監督、檢查和資金回收工作。
區政務服務數據部門負責核實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統一收取企業申報、驗收資料,并作形式審查。
項目承擔單位是應用示范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確保自籌資金落實到位,合理安排經費支出,提高研發人員工作績效水平;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對提交的各類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信用責任;按照《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的內容實施項目;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按規定依時提交相關自查、驗收報告;負責保護、管理和運用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加快信息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應用場景提供單位為在南沙區已注冊,且具有明確的人工智能應用場景建設需求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用場景提供單位提出人工智能應用示范場景建設的詳細需求,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應用示范場所、項目實施所需數據資源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三條 項目征集與立項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結合應用場景提供單位的實際需求,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面向區內企事業單位發布“榜單”,征集遴選最優解決方案。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一)應用場景需求征集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本區人工智能發展規劃,面向全區征集人工智能應用場景需求。區各部門、企事業單位作為應用場景提供單位,集合自身實際情況提出人工智能應用場景建設需求,包含建設內容、呈現效果及實現功能等。
(二)榜單確定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綜合考慮南沙區人工智能布局方向、應用場景需求征集情況以及應用場景推廣前景、智慧城市建設等因素,遴選出影響力大、帶動作用強、應用面廣的關鍵核心技術場景需求,形成擬發榜項目清單,經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確定當年度應用示范項目榜單。
(三)申報指南發布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起草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限、資助方式及金額、項目榜單等內容,經局務會審議后,發布申報指南。
(四)項目申報與審核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在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申報材料。區政務服務數據部門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受理后,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區相關部門、應用場景提供單位、區信息化委員會專家或其他特邀專家對各申報單位提出的解決方案進行可行性、技術先進性和經費合理性等方面的綜合評審。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評審意見,擇優推薦立項,形成經費資助計劃,經局務會審議通過后,報南沙區政府審議。
(五)項目立項及公示
區政府審議通過后,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南沙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立項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支持立項,異議內容不成立的予以說明理由。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內容、考核指標、經費安排和撥付方式,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項目由多家單位共同參與的,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合作單位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項目分工及經費預算和支出,合同作為任務書附件。
第四條 項目資金撥付
項目經費單獨設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總經費由區財政立項資金和自籌資金兩部分組成。區財政立項資金撥付采取分期撥付的方式,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統一辦理撥付,首筆資金為區財政立項資金額的50%,任務書簽訂后撥付;剩余資金在項目驗收通過后,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撥付。項目實際自籌資金額大于或等于預算自籌資金額的90%,則剩余經費撥付額度為“區財政立項資金額-首筆經費”;項目實際自籌資金額小于預算自籌資金額的90%,則該筆撥付額度為“區財政立項資金額*50%*實際自籌資金額/預算自籌資金額”。
有多家單位共同參與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自收到區財政立項資金后,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單位項目資金,并負責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項目變更與預算調整
(一)考核指標、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及執行期變更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可按一定程序對任務書內容進行變更,驗收考核指標原則上不予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主要承擔人(項目組前3名成員)、任務書執行期的變更,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以前及時向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同一項目變更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任務書執行期需延長的,原則上只能變更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經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研究后作出變更批復,必要時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他變更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在項目執行期內自行變更并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二)預算調整
項目預算總額不予進行調整。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調整自籌經費中各項費用,提高辦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辦法,規范預算調整行為。區財政立項經費中人員費不得調增,儀器設備費和工程費不得調減。
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由于合作單位增加(減少)發生的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并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預算調整應在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項目驗收
(一)項目驗收程序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驗收要求編制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在南沙區政策兌現窗口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區政務服務數據部門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開展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不予受理。驗收材料通過形式審查后,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在應用示范場地開展項目驗收答辯會議。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按要求提出驗收申請,若項目無法按時進行驗收,須在項目執行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項目延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批準后可延期驗收。已申請項目延期變更并獲批的,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延期驗收。無正當理由,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實施項目終止。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務書規定的各項考核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二)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需提交的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任務書及附件材料復印件;
3.項目變更情況說明(若有變更);
4.承擔單位出具的項目總結報告;
5.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6.應用場景提供單位出具的用戶使用意見;
7.第三方信息工程測評機構編制的驗收測評報告;
8.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9.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任務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與應用示范項目相關的材料。
(三)驗收結果
應用示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項目已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通過驗收:
1.未完成任務書目標任務及指標;
2.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
3.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任務書重大變更或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4.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5.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6.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7.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8.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9.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10.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11.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12.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 項目終止
(一)項目終止程序
應用示范項目因故無法繼續進行的須實施項目終止。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實施項目終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任務書預期目標任務的;
2.首次驗收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經整改后仍不通過的;
3.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執行期滿使用區財政立項資金不足50%的;
4.項目執行期滿超過6個月,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或在驗收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5.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的;
6.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的;
7.存在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項目終止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終止項目申請,或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決定終止,經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局務會審議通過后批準實施。需要專家作出判斷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專家評估意見,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局務會審議通過后,發出項目終止的通知。專家評估意見應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科研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內容。
(二)項目終止需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終止申請書(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決定終止的,可不提供項目終止申請書);
2.項目任務書復印件;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4.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任務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與應用示范項目相關的材料。
第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任務書的要求實施項目,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單位賬戶下設立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結余財政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或按照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的約定處理,在2年內統籌安排用于信息化創新工作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回收區財政。未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財政經費按規定回收區財政。
應用示范項目因故無法繼續進行、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決定執行項目終止的,自項目終止通知發出后,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收回項目區財政立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收回項目區財政立項資金,并將該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及公示,同時限制該企業未來5年內不得申請區應用示范類信息化項目。
應用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系統/平臺以及使用區財政立項經費形成的資產的所有權原則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承擔單位與應用場景提供單位就項目形成的資產另有約定的,資產權屬按照相關約定執行。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