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商務規字〔2020〕3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關于修訂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已失效)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
2020年9月4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獎勵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享受《獎勵辦法》的對象為:具有引進重大項目招商引資經驗,為南沙提供第一手項目信息,協助促成項目落戶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內外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簡稱“引薦方”):
(一)注冊資本1千萬人民幣及以上;
(二)具有引進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或1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招商業績;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項目投資方和合資方等不屬于本辦法獎勵對象。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投資咨詢機構”,是指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章程中明確主營業務含投資咨詢服務、投資管理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具有引進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或1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招商業績”,需由投資咨詢機構提供引進的重大項目的項目委托合同(委托函)或感謝信等有效材料證明。
第五條 引薦方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主動了解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及政策導向,積極向南沙區反饋各地招商工作動態;(二)向南沙區招商部門提供項目投資信息,并協助招商部門與投資方開展對接洽談;(三)在項目落戶過程中起到實質推動作用,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引進、籌建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協助項目辦理用地、籌建、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章 項目引薦獎勵條件
第六條 引薦方所引薦的項目應符合南沙招商引資鼓勵導向的,在南沙購買或租賃土地、廠房、寫字樓等用于項目建設或辦公,于本《獎勵辦法》發布之日起在南沙區新設立的,工商注冊、稅務、統計關系在南沙,并為南沙帶來經濟貢獻的總部經濟、髙端制造、航運物流、科技創新、產業金融、高端商貿和現代服務項目。并符合以下條件、標準之一:
(一)項目的最大股東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
1.世界1000強是指為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業(集團)是指為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國資委等部委管理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國企業500強是指為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為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商務部及其授權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美元的外資項目。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的內資項目。
第七條 引薦方在申請引薦獎勵金時,需根據引薦項目實際情況提供以下項目證明材料:購買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出讓合同;購買廠房、寫字樓的需提供購買憑證;租賃土地、廠房、寫字樓的需提供相應租賃合同。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在南沙區新設立的”,是指在獎勵辦法有效期內,在南沙首次完成企業工商注冊的(含從區外遷入的)項目,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從區外遷入的項目,以遷入后在本區實繳注冊資本凈增量(外資需扣除區外統計部分),以及在南沙區凈增經濟發展貢獻(扣除南沙區劃轉給原遷出區的基數)為獎勵基數,參照本辦法給予相應獎勵。凈增注冊資本、凈增經濟發展貢獻,以區統計局、稅務局、財政等部門核實為準。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區設立的項目合并區外的項目(或區外項目合并區內的項目),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新成立的項目,以新項目實繳注冊資本、經濟發展貢獻減去合并前原項目的實繳注冊資本、經濟發展貢獻后得到的凈增量為獎勵基數,以區統計局、稅務局、財政等部門核實為準。
(三)區內現有企業新設項目后減少、停止原公司生產經營業務以新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或變更企業名稱進行再注冊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引薦獎勵。
第九條 房地產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國資部分)等不適用《獎勵辦法》。
第十條 產業金融類招商項目的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項目引薦獎勵標準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獎勵條件的項目,按項目注冊資本實繳額的3‰予以引薦獎勵,若項目的最大股東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按項目注冊資本實繳額的3.3‰予以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注冊資本實繳額,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驗資報告,其中內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查詢數字工商系統登記信息為準,外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招商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確認的外資指標數據錄入系統并納入南沙區統計口徑的金額為準。
第十三條 項目引薦獎勵需在項目總注冊資本實繳超過30%,并在項目對南沙區地方經濟貢獻大于項目引薦獎勵金額后,由引薦方提出申請,按照注冊資本實繳的比例進行支付,實繳注冊資本以申請當日提交的驗資報告為準。
第四章 引薦方備案程序
第十四條 投資咨詢機構需向南沙招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引薦機構備案,經認定后成為南沙招商引資項目引薦方,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投資咨詢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提供原件現場核驗)。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招商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招商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后予以認定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引薦機構備案,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方備案申請表》;
2.引進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或1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招商業績證明材料(項目委托合同(委托函)或感謝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申請方承諾其引薦行為及提交材料均屬真實,無違法違規或惡意套取引薦資金意圖,無與工作人員及投資者私下串通協同套取引薦獎金或其他違反廉政法則的行為,否則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引薦項目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引薦項目采取委托備案制,由項目投資主體提供委托證明,每個項目只認定一個引薦方,以項目引進部門首次收到該項目投資方出具的“項目引薦確認書”或“項目委托書”為準。項目進行工商注冊之前,第一個攜項目投資方與南沙區引進部門首次對接的引薦方,在填寫完畢《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洽談登記表》,即可認定其為該項目的引薦方。
第十七條 引薦項目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引薦方攜項目投資方與南沙區項目引進部門首次對接時,共同填寫《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洽談登記表》。
(二)項目引進部門對引薦方推薦的項目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填寫《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備案表》。
(三)項目引進部門將申請備案的項目資料提交招商主管部門。
(四)招商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備案申報材料后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后予以認定備案。
第十八條 引薦方申請辦理引薦項目備案,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洽談登記表》;
(二)已經項目引進部門初步核查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備案表》;
(三)項目投資方出具的引薦確認書或項目委托書的材料;
(四)若項目的最大股東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集團)、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引薦項目簡介材料。
第六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十九條 引薦方在引薦項目備案起3年內,在滿足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有關條件后,可隨時或按照招商主管部門公告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引薦獎勵的申領兌現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
引薦方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提供原件現場核驗)。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項目引進部門;符合條件但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
項目引進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形成資金安排方案,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項目引進部門函詢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項目注冊資本、納稅等情況后,提出符合獎勵條件的引薦方和引薦項目名單。
2.項目引進部門根據核實的數據資料情況,提出引薦獎勵金安排方案,報招商主管部門匯總。
(三)評審小組審議
招商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引進部門提出的引薦方和引薦項目名單、獎勵金安排方案,提請項目引薦獎勵評審小組審議。項目引薦獎勵評審小組組長由分管招商主管部門的管委會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發展和改革局、招商主管部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稅務局以及項目引進部門等的負責同志組成。
(四)撥付獎勵金
相關的引薦方和引薦項目名單、獎勵金安排方案通過評審小組審議后,由評審小組出具會議紀要,招商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區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區財政局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審核撥付手續。
(五)事后抽查
項目引進部門應會同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分別對項目注冊情況、項目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項目注冊地已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引薦方申領引薦獎勵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金申請表》;
(二)《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申請審批表》;
(三)項目驗資報告;
(四)引薦方的機構對公銀行賬戶;
(五)若項目的最大股東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集團)、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引薦方引薦的項目若出現嚴重經營異常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招商主管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該項目的引薦獎勵。
引薦方如惡意包裝項目、采取虛假手段套取獎勵金的,一經發現,引薦方及其法人代表將被列入黑名單,取消其引薦方備案資格,且對其引薦的項目不予獎勵;已給予獎勵金的,予以追回獎勵金及相關孳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引薦方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引薦方引薦的項目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招商主管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引薦獎勵金的發放。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引薦方,根據引薦項目營業執照、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驗資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等材料審核后,獎勵金直接劃撥至引薦方的基本賬戶,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引薦方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金的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根據《獎勵辦法》第七條為南沙區引進帶動性強、經濟貢獻突出的重大項目的其他社會機構,其引薦方備案由招商主管部門審議研究確定,其引薦項目備案由招商主管部門召開會議審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的引薦獎勵標準,以項目首次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為準,項目后續增資不納入。
第二十九條 境外機構因客觀原因無法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的,需提供境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辦理有關公證手續。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各項目引進部門負責引薦項目情況的初步審核、制定獎勵金方案;招商主管部門負責引薦方備案,召開會議審議備案引薦項目,提請項目引薦獎勵評審小組審議獎勵金方案,申請撥付獎勵金;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一收取機構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財政局負責獎勵金的發放。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根據項目引進部門提供的引薦項目清單將相關企業標注,每季度反饋項目注冊資本減少、遷出、清算備案、注銷等異常情況;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項目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項目的房屋情況證明,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項目的房產租賃備案的復核認定。
第三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獎勵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項目首次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當天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 引薦方在引薦機構備案兩年內未向南沙區備案引薦項目的,經招商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后,取消其備案資格。其中對于《獎勵辦法》發布前已認定備案的引薦方,從《獎勵辦法》發布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13日廣州南沙開發區投資貿易促進局公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投促〔2017〕4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細則由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引薦項目洽談登記表.docx
3.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申請審批表.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