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發改規〔2020〕1號
廣州市荔灣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荔灣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區發改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廣州市荔灣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監〔2020〕32號)和《關于做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的函》(穗金融函〔2020〕83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荔灣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以及區內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荔灣區行政區域內的法人或組織、荔灣區戶籍自然人非法集資且案發地在荔灣區的適用本辦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置后,予以相應獎勵。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等范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一般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四條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證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聯系方式與郵寄地址;
(五)舉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二)商業銀行等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現并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五)舉報人采取盜竊、欺詐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
(六)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給予最先舉報人。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上級有明文規定不予重復獎勵的,舉報人已享受上級獎勵,區不予重復獎勵。
本條所稱的“同一事實”主要是指由同一或若干具有相互關系的涉嫌違法或犯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同一或若干種類的涉嫌違法或犯罪行為。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并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后,即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后,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自刑事判決生效后,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0.4,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于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一)項的情形并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二)(三)(四)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一)項的獎勵不予扣減;對于舉報線索同時符合上述(三)、(四)項情形的,在案件立案偵查后先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待案件的刑事判決生效后視情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于被處以行政處罰后,案件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對照上述(三)(四)項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不予扣減。
第九條 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根據初步調查、行政處罰、立案偵查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情況,及時擬定獎勵名單及金額,填寫《廣州市荔灣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審批表》,轉報區發改局,由區發改局收集后統一報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根據審核結果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舉報人也可主動向舉報部門申請獎勵。審核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留存)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局負責統籌解決,由區發改局統一申報并納入部門預算,??顚S?。
第十一條 舉報接收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并按規定做好相應的公告。
第十二條 舉報接收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舉報人因其收集線索的能力有限而導致其所提供的線索不屬實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舉報接收、審核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附件1
廣州市荔灣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審批表
接收舉報線索部門(蓋章): 編號:
附件2
荔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
編號:
:
您舉報的 一事,經區處非領導小組審定屬實,審定為 舉報,現決定給予您 舉報獎勵,獎勵金額 元。請于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本通知、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與我辦工作人員聯系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廣州市荔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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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存根)
編號:
:
您舉報的 一事,經區處非領導小組審定屬實,審定為 舉報,現決定給予您 舉報獎勵,獎勵金額 元。請于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本通知、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與我辦工作人員聯系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廣州市荔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