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人社規〔2020〕1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我局制定了《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辦法》,并按程序通過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我局就業與勞動關系科反映。
附件: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辦法
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4月24日
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處理工作,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8個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穗人社函〔2019〕103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補貼適用對象為荔灣區內依法成立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中持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的調解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公職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是指荔灣區和街道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經調解員組織雙方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并引導當事人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并進一步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仲裁委)申請仲裁確認,由區仲裁委出具《仲裁調解書》的案件。
第四條 調解案件補貼標準采取以案定補的原則。荔灣區和街道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經調解員調解后取得《仲裁調解書》的,每調解成功一個案件根據以下標準申請調解案件補貼:(一)涉案人數在3人以內(含3人)按60元計發;(二)4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按100元計發;(三)10人以上29人以下(含29人)按150元計發; (四)30人以上(含30人)按250元計發。
第五條 申領調解案件補貼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領人向所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提供的材料:
1.《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申領表》(以下簡稱《申領表》,見附件1);
2.調解員證、身份證復印件;
3.申領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卡或其他銀行卡賬號復印件(需注明開戶銀行名稱并本人簽名核實,第一次申領或發生變動時提供)。
4.調解成功案件卷宗(應包括案件受理材料、調解協議、《仲裁調解書》)。
(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為調解案件補貼的集中申報單位,調解組織應當對其所屬全部申領人的《申領表》進行匯總,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給所屬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核:
1.《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2);
2.《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3)。
第六條 調解案件補貼的申請流程為:
首先,申領人向所屬調解組織提出申領調解案件補貼。調解案件補貼每半年申領一次,申領人需在符合調解補貼申領條件的案件結案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屬調解組織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時限提交申領材料,逾期不受理。
其次,調解組織對其全部申領人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并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將紙質申請材料及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調解案件卷宗,提交所屬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核。
第七條 調解案件補貼的審核發放機構及流程為: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工作小組,負責案件補貼的復核和發放工作,工作小組成員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領導以及負責紀檢、財務、調解、仲裁、勞動監察等相關工作的人員組成。
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轄區內調解組織申領材料進行審核蓋章后,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工作小組提交全部申領資料。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工作小組負責案卷檢查、調解補貼的復核和公示、發放等工作。
第八條 調解補貼在發放前通過廣州荔灣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期間收到有效反饋意見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補貼工作小組調查核實,公示情況及調查核實情況作為發放補貼的參考依據。公示無問題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財務規定將補貼發放到申領人提交的銀行賬號。
第九條 調解案件補貼實行“申領承諾制”,補貼申領人需對填報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凡發現違反承諾、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申領人承諾后領取調解補貼,如經查實存在隱瞞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一案多補、老案重補、串通當事人拆分涉案人數多頭立案的,需退還補貼金至區財政指定賬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調解案件補貼資金管理和申報、劃撥情況接受財政、人社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