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科工商信〔2018〕3 號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促進風險投資集聚區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同意,現將《廣州市海珠區促進風險投資集聚區發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18年1月5日
廣州市海珠區促進風險投資集聚區發展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7號)精神,加快風險投資集聚區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扶持的對象為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機構是指風險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且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意見生效后新遷入(以商事主體登記核準日期為準)的并且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統計管理及實際辦公地點均在經區科工商信局研究選定并公示無意見的風險投資集聚區內;
(二)誠信經營,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按國家相關規定完成登記備案手續;
(三)須承諾自收到最后一次扶持資金之日起三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與統計關系、不減少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項目正常退出的除外),如有違反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三條本意見扶持的風險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除滿足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入廣州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廣州創業與風險投資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二)接入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資金募集、開展投資、項目退出情況及投資協議、合同等在監控中心可查。
第四條(一)對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的獎勵。
1、對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實收資本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值外幣)的,經認定按其實收資本的1.1%給予獎勵(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之后每年申報一次,計算當期比上一申報期實收資本的增量,每增加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經認定獎勵110萬元(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
2、對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管理的契約型基金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值外幣)并且以自身名義投資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且投資年限已滿一年的,經認定按其實際投資規模的1.1%給予獎勵(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之后每年申報一次,計算當期比上一申報期實際投資規模的增量,每增加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經認定獎勵55萬元(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
單個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累計最高獎勵3300萬元。
(二)對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的獎勵。
對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實際管理規模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值外幣)的,按其實際投資本區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經認定給予獎勵300萬元(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單個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累計最高獎勵2000萬元。
第五條對風險投資管理企業連續36個月實際發生的租金經認定給予一定補貼,具體補貼面積如下:
(一)實際管理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3億元人民幣以下(或等值外幣)的,最高補貼300平方米(以租賃建筑面積計,下同)租金;
(二)實際管理規模3億元人民幣以上10億元人民幣以下(或等值外幣)的,最高補貼500平方米租金;
(三)實際管理規模10億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值外幣)的,最高補貼1000平方米租金,并按其補貼面積給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裝修補助。
(以上租金不含管理費,且最高租金補貼標準不超過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第六條對獲得本意見第四條獎勵或第五條補貼的風險投資機構經認定給予連續5年獎勵,其中前3年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9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后2年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5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含第七條規定的獎勵)。
第七條本意見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獎勵中不低于50%(具體比例由風險投資機構自行確定)發放給風險投資機構或其受托管理機構申報的管理團隊或骨干人員,并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以上獎勵申報每年受理一次,區科工商信局負責公布申報指南,組織專家審查申報材料并審定扶持名單,審定結果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相關機構和個人撥付扶持資金。
第九條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政府部門規定各區配套或負擔資金政策以及本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獲扶持對象在申報、執行受扶持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本意見規定的,拒絕配合產業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由區科工商信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同時將該扶持對象在本區門戶網站進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內申報本區各項扶持資金資格,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本意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但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臺導致本意見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有效期屆滿或者政策依據發生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