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商務規字〔2022〕4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2022年7月6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穗埔府規〔2022〕4號,以下簡稱本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措施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批發業企業、零售業企業。
第三條 申請本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需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措施扶持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
第四條 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措施扶持范疇。區內已有存量企業變更名稱后不作為新設立企業申請扶持,但其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扶持的資格不受影響。
第二章 經營貢獻獎
第五條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2‰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5%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30%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5%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3‰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5‰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5%。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8‰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
第六條 相關說明如下:
對年度新增企業,同比增速按照其年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與前一年營業收入計算。
對新注冊企業及新遷入企業且實現統計月度新增,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符合第五條營業收入指標的,其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幅度視為滿足第五條關于最高同比增速的要求。上一年10月1日后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均屬于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
第七條 單個扶持年度內,一家企業僅對照第五條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享受一次經營貢獻獎。
第三章 成長壯大獎
第八條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給予適當獎勵,最高扶持金額為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4‰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6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4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6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7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5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6‰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批發業企業,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給予獎適當勵,最高扶持金額為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1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至3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1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3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26‰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75%;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5%;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9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第九條 相關說明如下:
對年度新增企業,同比增速按照其年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與前一年營業收入計算。
對新注冊企業及新遷入企業且實現統計月度新增,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符合第八條營業收入指標的,其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幅度視為滿足第八條關于同比增速的要求。上一年10月1日后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均屬于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
第十條 單個扶持年度內,一家企業僅對照第八條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享受一次成長壯大獎。
第四章 企業人才獎
第十一條 凡符合本措施第三條經營貢獻獎的企業均可享受本措施第五條企業人才獎勵,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企業人才名單和排名由企業自主決定并統一申報,申請獎勵的人才應當是本企業在職人員并在本區納稅。
(二)獎勵金額為當年本企業對人才發放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15%(上述兩項所得均需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每家企業每年獎勵對象不超過10名,獎勵金額每人每年最高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實際)的100%。
(三)每家企業每年獲得企業人才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本條獎勵涉及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個人應納稅額(實際)按《全區個人涉稅事項兌現工作指引》計算。獎勵金額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個人獲得獎勵的納稅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后劃入企業人才個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 現貨交易供應鏈平臺獎
第十二條 平臺當年營業收入20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達到20%以上的,對平臺內已納統且當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第十三條 現貨交易供應鏈平臺是指根據《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7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或國家相關部門同意保留的從事大宗商品現貨交易類交易平臺,并在名稱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第十四條 計入平臺營業收入的平臺入駐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符合本細則第一章第二條有關要求。
(二)企業在平臺交易,主營業務類別符合平臺行政許可的有關要求,交易品種和經營范圍符合《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7號)規定。
第十五條 平臺營業收入和同比增速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平臺當年營業收入是指平臺入駐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總和。平臺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按照平臺入駐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和與該批企業前一年營業收入總和計算。
對我區新設立的現貨交易供應鏈平臺,且當年營業收入符合第十二條營業收入指標的,其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幅度視為滿足第十二條關于同比增速的要求。
第十六條 相關說明如下:
(一)平臺運營企業按照《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7號)等文件規定,對平臺入駐企業進行管理。
(二)平臺當年入駐企業及扶持企業名單由平臺運營企業初審,再由區商務部門終審。
(三)企業扶持獎勵實行統一申報、統一兌現。單個扶持年度內,一家平臺僅對照第十五條任一條件享受一類。
(四)本細則第五章與本細則其他扶持條款不可同時享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或規定時間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企業當年獎勵于次年兌現。申請本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按區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提出兌現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各扶持條款申報流程和兌現材料以區商務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十八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受理企業提交的兌現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區商務部門,區商務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區商務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實質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十九條 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取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組織承擔。
第二十條 本措施中,申請扶持的企業所屬行業、統計關系歸屬以企業進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系統打印并簽章確認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與本區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中存在同類扶持項目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選擇申請本措施或其它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但只可享受單個政策的扶持。
本措施第六條與本措施其他條款不可同時享受。
第二十二條 除注明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本措施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新設立的企業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和新增營業收入的,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認定或發放相應獎勵的,企業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現貨交易供應鏈平臺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7號)有關要求。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于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不得享受本細則扶持資金。申請扶持的單位,須簽訂信用承諾書。如違反信用承諾,申請單位須在區商務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在退回扶持資金之前不得享受其他政策兌現資金。如未按時退回扶持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資金的,區商務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申請單位三年內不得享受政策兌現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所需扶持資金納入區商務部門年度預算,由區商務部門制定相關的審批流程,并負責資金預算、審核、發放、績效管理等工作。區有關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以區商務部門對企業提交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年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的評審結果為準。新設立的企業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營業收入的,不計入本措施所指“營業收入”。同一集團下的關聯企業通過互相轉移營業收入提高營業收入的,不計入措本施所指“營業收入”。
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由區商務部門按照非知識城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
企業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數據由區商務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