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水規字〔2020〕1號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關于印發花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區分局、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衛生健康局、各鎮街、花都供電局、花都自來水公司:
《花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
2020年7月20日
花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花都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水資源〔2019〕3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內所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活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指農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輸水設施、水處理設施、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等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農村供水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確保水質與水量達到相關要求。
第四條 區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作。
區水務局作為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落實和撥付項目建設、管理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對核定水價不能滿足工程運行成本的,區財政要給予補貼,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區發改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或備案。依據政策法規,核算供水成本及調整水價,在水價中合理補償供水改造投入的成本,保障供水工程正常運營。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的水質監測工作和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集中式供水單位(包括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區分局負責牽頭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劃定,采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并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及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電力部門負責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電源,提水電價按省發改委有關電價政策執行。
鎮(街)政府:負責做好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正常運行。
廣州市花都自來水有限公司為區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其供水范圍內農村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和提供供水服務。
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管理細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受益單位和個人應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自覺遵守并依據本《辦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對故意破壞、損害工程設施和浪費水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管理單位舉報,以確保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效益,更好地為群眾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以財政投資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經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和辦理移交手續后,由廣州市花都自來水有限公司作為供水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由村委或企業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相應投資方作為供水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
供水單位要落實好運行管理責任,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飲用水,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落實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設施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為用水戶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務。各供水工程應明確責任人、供水服務電話和標志牌等。農村飲水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但因供水單位更新改造的除外。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裝、遷移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拆除、改裝、遷移供水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商定保護方案并簽訂協議。建設單位負責承擔拆除、改裝、遷移供水設施所需費用,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供水設施改裝、遷移后的工程狀況和質量不得低于原工程。供水單位可以對施工作業實施監控。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供水單位妥善保管。
第十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管網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相關的記錄,確保其安全可靠,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網的維護以用戶水表為界,入戶表以上部分由供水單位負責,入戶表及以下部分由用戶負責。
第十三條 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水單位安排人員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安裝, 用戶應向供水單位交納相應的工程費用。嚴禁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戶有維護入戶的水表、表井清潔和安全的責任。
第三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要嚴格按照農村飲水安全衛生標準要求,進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處理,保證供水質量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定期對出廠水、管網水、用戶終端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并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七條 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供水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區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水費和運行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為確保供水工程的管護到位及長期正常運行,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必須實行有償供水。供水單位與用水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用水戶均應安裝計量水表,按時交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的,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逾期六十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法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用戶繳清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水費和違約金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供水單位按照規定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該用戶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時間。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應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廣州市花都自來水有限公司負責運行管理的農村飲水工程價格,按照區發改部門核定的價格確定;由村委負責運行管理的農村飲水工程,由鎮(街)指導村民委員會根據供水成本,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由投資建設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農村飲水工程,由鎮(街)指導村民委員會根據供水成本,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與投資建設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建立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維護經費機制。由廣州市花都自來水有限公司統一運營的農村供水設施,通過農村供水水費收取、財政補助的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定期對凈水設施、供水管網、供水構筑物和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不斷提高設施養護服務質量。廣州市花都自來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費不足以支付維修養護成本的部分,納入區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解決。由村委、投資建設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農村供水設施,由村委、企業負責落實農村供水工程維護經費,確保農村飲水工程長期有效運行。
第五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鎮街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護,根據相關職能部門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樁、頂進作業等;
(三)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安全警示標志;
(五)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