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辦規〔2022〕2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公安分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0日
番禺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 區政府成立番禺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組成,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負責對見義勇為事跡的審核、確認和獎勵,定期整理和分析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指導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請召開評委會議。
第五條 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行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本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屬鎮(街)提出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第七條 鎮(街)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或者舉薦后,應當會同屬地公安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并將相關情況及材料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鎮(街)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因申請舉薦材料不足或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當出現票數相同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第八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將其事跡在番禺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第九條 經審核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區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一)犧牲的,頒發30萬元撫恤獎金。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重傷的,根據受傷程度頒發5萬元至10萬元撫恤獎金;構成輕傷的,根據受傷程度頒發1萬元至5萬元撫恤獎金。情節特別突出的,酌情增加撫恤獎金。
(三)對未達到輕傷標準,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頒發3000元至1萬元撫恤獎金。情節特別突出的,酌情增加撫恤獎金。
第十條 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并視經費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確認后,對符合《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市級獎勵。
第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導致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其喪葬費由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依法承擔。
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確實無力承擔、暫未抓獲侵權人或不存在侵權人的,相關費用由區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墊付。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十三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十四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