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規〔2020〕7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于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的決策部署,平穩有序調整我區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經過清理,我區對下列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下列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番府〔2015〕116號)。
(二)《番禺區品牌實施和管理辦法》(番府〔2016〕84號)。
(三)《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番府〔2018〕182號)。
二、下列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番府辦〔2015〕57號)。
1.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他根據需要提供的材料”刪去。
2.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區監察、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修改為“區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
3.將第三十四條中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修改為“本辦法自2015年8月12日起實施”。
(二)《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托執法通告》(番府〔2015〕137號)。
1.將文中的“區安全監管局”修改為“區應急管理局”。
2.將第一條中的“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違法行為”“對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健康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分別修改為“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3.將第一條中的“(五)對受委托單位鎮、街轄區內發生的2人以下(含2人)重傷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刪去。
4.將第五條中的“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修改為“本通告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番禺區南大干線工程建設的通告》(番府〔2016〕68號)。
1.將第二條中的“區交通局”修改為“區交通運輸局”。
2.將第四條中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修改為“自2016年6月21日起”。
3.將第六條中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
(四)《番禺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番府〔2017〕77號)。
1.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中的“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驗原件,收復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提供證件信息供核驗)”。
2.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4目中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的證明材料(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和第5目中的“受理、審查部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刪去。
3.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目中的“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和第5目中的“項目批準立項文件”刪去。
4.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修改為“本辦法自2017年5月23日起”。
(五)《番禺區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番府〔2017〕158號)。
1.將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刪去。
2.將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十三)項中的“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政務辦”分別修改為“區稅務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3.將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委托代征工作的進一步深化”修改為“全面推進個體及零散稅源稅收共治管理模式”。
4.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5目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及變更情況”修改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審批情況”。
5.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6.向稅務機關通報近期社會經濟綜合信息,提供統計信息以及地區生產總值完成情況。7.向稅務機關提供各行業的相關情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變動情況、人均工資”調整至第(二十六)項“區統計局。1.向稅務機關通報近期社會經濟綜合信息,提供統計信息以及地區生產總值完成情況。2.向稅務機關提供各行業的相關情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變動情況、人均工資”。
6.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5目中的“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重點技術改造投資情況”修改為“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工業領域企業重點技術改造投資情況”。
7.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9目中的“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全區進出口、商貿流通、外商投資情況”修改為“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全區商貿流通、外商投資情況”。
8.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2目中的“向稅務機關提供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許可審批信息”修改為“向稅務機關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許可審批信息和養老機構備案信息”。
9.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1目中的“向稅務機關提供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有關涉稅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律師和公證行業的稅收征管”修改為“向稅務機關提供律師事務所有關涉稅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稅收征管”,同時將第(二十二)項原區法制辦“2.按職責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落實本規定”的職責移至此處,并對序號進行重新排序,即將原來的(二十三)至(二十六)調整為(二十二)至(二十五)。
10.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第1目中的“服務商貿型和其他類型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信息資料”修改為“有辦理就業登記的失業登記人員的就業信息”。
11.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區住房建設局”修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12.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1目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款監控賬戶以及實時收取預售款”刪去。
13.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2目中的“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招投標的相關信息,包括建設單位、中標金額、施工工期等資料”修改為“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招投標的相關信息,包括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和中標金額信息”。
14.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項中的“區交通局”修改為“區交通運輸局”。
15.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中的“區農業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16.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中的“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修改為“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17.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中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修改為“區衛生健康局”。
18.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項中的“區城管執法分局”修改為“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19.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六)項中的“區安全監管局”修改為“區應急管理局”。
20.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第2目中的“要求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修改為“要求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無需提交完稅證明的情況除外)”。
21.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第6目中的“稅務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修改為“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所列情形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2.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九)項中的“區國土規劃局”修改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
23.將第八條第一款原第(二十五)項中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資格認定情況”刪去。
24.將第十條中的“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修改為“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稅收信息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25.將第十四條中的“稅務機關提供一次性的稅收征收信息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發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稅務機關接到公函后,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修改為“稅收征收信息的,應簽訂保密責任書,統一報送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把關,區稅務局應按要求向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涉稅具體數據”。
26.將第二十三條中的“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施行”。
(六)《番禺區沙溪大橋擴建工程建設的通告》(番府〔2018〕10號)。
1.將第二條中的“區交通局”修改為“區交通運輸局”。
2.將第四條中的“自本通告或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修改為“自2018年1月16日或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
3.將第六條中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七)《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番府〔2018〕21號)。
1.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區農業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附件2第1頁中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修改為“區市場監管局”。
2.將第十八條、附件1第9、13點中的“市工商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管局”,附件1第1、2點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3.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復印件”、第(六)項“其他相關材料”刪去。
4.將第三十一條中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八)《番禺區優撫對象、現役軍人家屬及退役士兵臨時困難救助辦法》(番府辦〔2018〕70號)。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中的“區民政局”修改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鎮(街)民政部門”修改為“鎮(街)負責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的部門”,“區國土規劃局”修改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
2.將第十四條中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九)《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番府〔2018〕243號)。
1.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至二十二條、第二十五、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中的“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區法制辦”修改為“區司法局”。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廣州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廣州市司法局”。
3.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注釋稿”后增加“內容較為簡單且常用的可不作注釋,如建設通告等”。第(四)項“包括征求有關部門、機構及公眾意見的回復,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證明材料等”修改為“包括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表、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網頁截圖、采納公眾意見情況網頁截圖”。刪去“(八)制度廉潔性評估材料”。第十五條對上述事項作修改同時還刪去“(五)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加一款“報送審查前起草單位需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完成公平競爭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等工作”。
4.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在文件發布前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為“在文件發布前將文件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領取統一編號,并同步將政策解讀材料發送至區政府辦調研科”。
5.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并可提請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修改為“并可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6.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細則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
(十)《番禺區促進珠寶首飾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管理辦法》(番府辦規〔2019〕2號)。
1.將第十九條中的“其他獎勵。本區已制定相關總部企業獎勵、上市獎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勵、產業人才獎勵、專利發展獎勵、商標品牌發展、境外參展獎勵等扶持政策”修改為“其他獎勵。本區已制定相關總部企業獎勵、上市獎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勵、產業人才獎勵、商標品牌發展、境外參展獎勵等扶持政策”。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修改為“本辦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正式實施”。
(十一)《番禺區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管理辦法》(番府規〔2019〕3號)。
1.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5.其他需要佐證的資料”刪去。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申報材料經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初審和區財政局復核后”修改為“申報材料經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審核后”。
3.將第三十二條中的“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
4.將附件《番禺區全域旅游發展獎勵資金申請表》中需區財政局復核意見一欄刪去。
5.將附件《番禺區全域旅游發展獎勵資金申請表》備注3的“本表格一式4份(申報單位、區財政局各存1份,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存2份)”修改為“本表格一式4份(申報單位、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各存2份)”。
(十二)《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治理新增違法建設的通告》(番府規〔2019〕15號)。
1.將第二條中的“分別視情況從嚴處罰”修改為“分別視情況嚴格查處”。
2.將第二條中的“并列入‘黑名單’,1年內不得參與我區財政資金投資的項目建設”刪去。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