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農規〔2020〕2號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3月26日
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
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進一步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參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和《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19〕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廣州市番禺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區政府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第六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喪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已經享有資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的;
(二)近一年內,因發生坑農害農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近五年內,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六)其它應當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行為的。
本條第(二)至(五)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七條 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征,劃分為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流通型、農產品市場帶動型、農業科技服務型、其他涉農產業型5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件1、2)
第八條 申報企業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件3);
(二)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合同、協議、投資合作憑證復印件;
(三)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合同(協議),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有關財務憑證;
(四)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
(五)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上述材料提供復印件及電子掃描件。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提出評審意見。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
3.我區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評審范圍。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并對外公告。
第十條 經區政府批準授予“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上報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監測結果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告。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區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級運行監測范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的監測一并進行。
第十三條 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變更材料。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繼續享有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廣州市番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