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規〔2020〕3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推動農業面源減排和區域環境質量改善,優化畜禽養殖產業結構和布局,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7〕13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6〕35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白云區畜禽養殖實際情況和生態功能區劃,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規模化畜禽養殖禁養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禁養區是指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本通告實施對象是指達到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以下簡稱“養殖場”)。養殖場具體規模標準依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號),其他畜禽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
三、本通告禁養區和非禁養區劃定范圍如下:
(一)禁養區:
1.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飲用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區內);
2.流溪河人和段飲用水源保護區;
3.流溪河竹料段飲用水源保護區;
4.和龍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5.流溪河石角段飲用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區內);
6.流溪河太平、鐘落潭段飲用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區內);
7.白云區轄區內的白云山風景名勝區;
8.白云區下轄18個街道和4個鎮的城鎮建成區。
(二)非禁養區:
白云區轄區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四、禁養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城鎮建成區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五、本通告印發實施之前在禁養區內已建成的養殖場按照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等管理部門及屬地鎮街按照各自職能實施監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