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16屆10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明確,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外,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2018年12月24日原《通告》首次印發實施,并于2020年7月16日修訂。修訂實施以來,廣州市施工機械冒黑煙次數明顯減少,注銷淘汰國Ⅱ及以下高排放機械1600余臺,實現氮氧化物減排約800噸,有效減少了廣州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2024年廣州市二氧化氮平均濃度為27微克/立方米,對比2019年下降約40%。
此次修訂后的《通告》共八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禁用區域范圍、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以及各單位職責分別作出相應規定。
與原《通告》相比,此次修改最大的變化就是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擴大至全市。記者注意到,新修訂《通告》中規定的禁用區域由原《通告》的“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區全部行政區域,南沙、從化、增城區城市建成區”擴大至全市范圍。
新修訂的《通告》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涵蓋范圍也更加完整。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在原《通告》基礎上參考其他城市通告,新增“漁業機械”“機場地勤服務機械”兩類機械。
新修訂的《通告》還鼓勵使用電動或氫燃料電池非道路移動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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