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16屆5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2021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省辦法》),要求地市級政府按照“業務歸口、上下協同”的原則履行市級監管責任。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有關部門監管職責,規范監管程序,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了《實施意見》,在《省辦法》基礎上細化、補充和完善,拉緊監管鏈條,填補監管空白。
《實施意見》明確了廣州市規范保留類交易場所的市級監管部門及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規范市交易場所設立、開業、變更、退出及終止相應程序。此外,還創新提出鼓勵設立首席風險官、開放系統數據接口、聘請第三方信息技術機構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等舉措,優化和豐富監管手段。
截至目前,市場主體注冊地在廣州市的規范保留類交易場所共計20家,其中13家交易場所由廣州市履行市級監管責任,屬于《實施意見》規范的對象。根據《實施意見》,市地方金融監管是全市交易場所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部門,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分別監管廣州產權交易所、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廣州鉆石交易中心、廣東省珠寶玉石交易中心、廣東塑料交易所、廣州化工交易所、廣州化工交易中心、廣州商品交易所、廣州華南煤炭交易中心、廣東漿紙交易所、廣州華南石化交易中心共11家交易場所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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