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15屆14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范圍以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廣州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了廣州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范圍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廣州市將統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
《公告》表示,廣州市全部鎮街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統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
《公告》附件《廣州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調整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共512項,均為行政處罰權事項,其中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19項、住房和建設領域46項、水務領域48項、林業領域32項、生態環境領域29項、農業農村領域5項、衛生健康領域32項,城管領域301項。
查看附件發現,不少行政處罰內容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實施部門為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南沙區分局除外)、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整由廣州市各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南沙區除外)。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實施部門為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南沙區分局除外)、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整由廣州市各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南沙區除外)。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這些內容的行政處罰,原實施部門為廣州市各區(南沙區除外)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整由廣州市各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南沙區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損毀或破壞屬于全體業主的檔案資料、財物和共用設施設備。對于這些內容的行政處罰,原實施部門為廣州市各區(南沙區除外)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整由廣州市各區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南沙區除外)。
《公告》提出,《廣州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調整事項目錄》中的行政處罰權事項調整由鎮街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并實施。廣州市各鎮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 2021-06-16 一圖讀懂15屆14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