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競買人需提供《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1月22日,15屆13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廣州將構建操作性強、松緊適度的工業用地監管機制。新增工業用地應在項目引進時同步開展項目審查工作,存量工業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審批前開展項目審查工作。
新增工業用地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本方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明確開工、竣工、投產、達產時間和稅收產出率、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關聯條件。
據悉,《工作指引》適用于廣州市協議出讓、公開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M1、M2、M3)的產業監管,倉儲用地、劃撥的普通工業用地可參照執行。新型產業用地(M0)的實施和管理按照《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執行。新供應的工業用地須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工業用地產業監管。
存量工業用地產業監管按以下要求執行: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其中: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用地出讓時未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工作指引》明確了項目引進要求。新增工業用地應在項目引進時同步開展項目審查工作,存量工業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審批前開展項目審查工作。
《工作指引》明確,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要求,由園區管理機構或區工業部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牽頭,會同各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填寫《廣州市(××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并擬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各區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需求制定本區標準,增加差異性指標或要求,如研發投入、公建配套設施要求等。
《工作指引》還明確了工業用地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規定。受讓主體應為制造業企業用地主體的產業鏈合作伙伴。
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后的60%。單次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面積與已完成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面積之和,不超過項目分割轉讓時已確權登記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后的60%。
用地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獨立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按比例以幢、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時,各區指定部門應與受讓主體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并納入監管。
- 2021-01-22 規范工業用地產業監管 審定能源資源節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