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年期核定權限下放到區
10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修訂稿)》,以健全我市工業用地土地供應和土地有償使用體系,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2017年8月31日我市印發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后,我市于2017年11月8日掛牌我市首宗彈性年期(出讓年期20年)出讓工業用地,于2017年12月8日成交,于2018年8月31日掛牌我市首宗先租賃(租賃期4年)后出讓工業用地,于2018年9月30日成交。截至目前,我市已采取彈性出讓和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22宗,用地面積67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60萬平方米,為企業節約初始用地成本合計約5億元。
本次的修訂內容之一是將原“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以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出讓年期出讓,最高不超過50年。”的規定修改為“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超過20年以上出讓年限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核定出讓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將出讓年期核定工作明確下放給各區,以落實穗府令157號放權強區改革的要求。
市國規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將出讓年期核定工作下放給各區,預期將進一步調動各區政府積極性,推動“簡政強區”“放管服”工作的延伸,有利于簡化土地供應環節,加快吸引更多更具創新性、符合本地發展需求的項目在廣州落地開花,也必將對我市經濟發展帶來更大的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