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通過制度創新,確保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高效和安全。1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在“搖珠”和“庫外確定”工程隊伍之外,對于“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辦法首創輪候制,實現工程開展的便捷高效,規避部門與施工隊伍的利益關聯。
2011年10月10日和2013年6月27日,廣州分別頒布實施了政府規范性文件《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和《關于執行<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廣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體制、促進政府投資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規范化、加強和改進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行政監督,市法制辦在廣泛調研、評估論證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辦法”。
“辦法”共二十五條,修訂主要思路是完善、優化程序,提高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效率。如“辦法”第六條將原估算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下”“100萬—500萬元”“500萬—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分別由項目主管部門、分管市領導、聯席會議、市長確定,調整為“300萬元以下”“300萬—800萬元”“800萬元以上”,分別由項目主管部門、聯席會議、市政府確定。
市法制辦介紹,對估算投資金額以及工程確定主體的調整,一是提高工程估算投資額的層級確定標準,以符合工程造價上漲的實際。二是簡化工程確定層級,由“四檔”簡化為“三檔”。三是由行政首長個人決策回歸集體決策,以更符合行政決策要求。
在“搖珠”和“庫外確定”工程隊伍之外,“辦法”補充了“輪候”方式。對于“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廣州首創輪候制,并明確遵循效率優先原則,實現工程開展的便捷高效,同時盡量避免部門與施工隊伍的利益關聯。
根據“辦法”,廣州還將構建合理容錯機制,引導部門敢作為善作為。“辦法”設置估算投資金額與實際工程金額的偏差幅度,超過10%的,根據結算總額,按照工程確定程序重新批準后予以支付,以倒逼工程估算規范、科學、合理,防止通過降低估算投資金額來規避上級管理。
在加大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力度,完善工程監管體系方面,“辦法”貫徹落實《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新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要求,并明確操作細則,由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再由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辦法”注重工程安全規范管理,強化工程監管,如第二、三、四條調整完善“辦法”適用范圍、工程范圍;第七、八條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第十條明確儲備庫調整更新機制;第十五條新增工程驗收程序;第十八條新增墊付追償工作機制;第二十條新增工程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要求;第二十一條新增項目主管部門工程監管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