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2010年頒布實施的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推行招標人負責制等。
新的《管理辦法》吸收了近幾年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實踐中采取的有效做法。例如,明確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時參考;明確連續兩次以上招標失敗的項目,需要調整招標方式的,應當先經行政監督部門出具招標失敗證明。行政監督部門在出具證明前,應當審查招標項目中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為法定最低、評審標準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