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模型
11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多種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設地下管線的情形: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已經建設綜合管廊的均不能開挖。
各類管線規劃要相銜接
為了減少道路頻繁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問題,《辦法》也進行了多項規定。首先,規定了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各類管線專業規劃的編制主體、程序和要求,并要求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特別是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對地下管線的規模、走向、市政設施用地等內容作具體安排。
其次,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制度,實現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并明確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設地下管線的情形。
地下管線應入綜合管廊
此外,《辦法》還規定,要多管齊下實現地下管線信息共建共享與動態更新,確保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明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權屬單位的信息報送義務。
《辦法》還規范了綜合管廊的建設,并推進地下管線入廊。一是規定應當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管線種類等,并明確各管線建設規模和時序。二是規定城市新區等新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軌道交通、城市更新等工作,推進綜合管廊建設。三是明確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綜合管廊,已建設綜合管廊的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集約土地,避免重復開挖。
總長83700公里
廣州存量地下管線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熱力、工業、電力、通信、給水、排水排污、燃氣和綜合管廊等,總長度為83700公里。
什么部門來管理
針對地下管線管理體制分散,各自為政的問題,《辦法》明確了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區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和建設管理;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管理以及信息和檔案管理;發改、水務、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理的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
以下情形不得開挖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
(一)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
(二)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
(四)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五)已經建設綜合管廊的。
因為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