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18〕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州的核心任務,切實增強土地資源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加快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提升我市土地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耕地保護
(一)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省下達我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市政府與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確保完成省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
(二)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市國土規劃部門制定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申報、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實施和驗收、管護和報備等規定。各區政府根據目標任務分工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立項、規劃設計和預算評審、招投標、工程實施、驗收和后期管護等工作。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農業、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全市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實施進行政策指導、抽查和督導。
(三)嚴格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內容,強化永久基本農田對各類建設用地布局的約束,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相結合。推進基本農田標準化和示范區建設。開展地力監測,實施農田環保工程,修復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四)完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對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主體實行差別化分類補貼,按照《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國房字〔2014〕845號),所需補貼資金列入其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批復,每年發放一次。
(五)落實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拓展耕地后備資源。繼續堅持本地補充開發和易地補充開發相結合,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廢棄廠房、空心村、廢棄礦山用地、灘涂等未利用地開發補充為耕地。繼續完善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制度,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嚴格落實占補平衡、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
二、加強土地規劃計劃管控
(六)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制。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建設國家重要中心城市總目標,聚焦國際航運中心、物流中心、貿易中心和現代金融服務體系,保障廣州市“十三五”規劃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空間發展規劃等發展需求,深化樞紐型網絡城市格局,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固化生態用地資源。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銜接。
(七)實行精細化的計劃指標分配制度。合理分配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重大功能片區、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含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服務型制造業等高端制造業項目及重要農業項目用地)、重大民生項目用地。創新主動服務舉措,優化和再造審批流程,提高重點項目的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效率。
(八)執行全市統一的土地供應政策。實施全市統一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出讓部門應在全市土地市場統一信息發布平臺上組織土地出讓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研究制定產業項目用地預評估和遴選制度,試行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新建、擴建產業項目進行供地前和投產后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機制。
(九)明確土地利用準入條件。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國土規劃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未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投資管理、國土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的用地原則上不得突破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設定的限值。
(十)明確土地供應原則。
1.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范圍。
3.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合理規劃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應結合城市居住區、產業集聚區等交通便利區域進行布局,實行獨立用地或與商品住房用地融合等多種建設方式,公租房戶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規劃配套完善,促進社區居住人群多元化。推行并完善在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二)實施差別化的土地供應規模控制。
1.土地供應規模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國家、省、市均有規定的,按照其中較為嚴格的標準進行確定。
2.教育、文化、養老、醫療衛生、水利、垃圾處理、殯葬等公益性行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項目、城鄉基礎設施項目等,在條件允許前提下,用地規模依據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從寬確定。
3.工業用地規模按建設進度要求分期供給。
4.加大對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
5.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按照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標確定供地規模。
(十三)推進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以增城、從化區為試點區,遵循“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生態優先”的原則,根據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穩步推動項目開發建設。
(十四)實行城市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對市域內大面積連片的園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態功能的非建設用地,按原地類進行管理。采取拆危建綠、拆舊建綠等措施增加的大面積連片非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納入非建設用地管理。
三、加強土地儲備
(十五)實行土地儲備規劃計劃管理。按照城市發展戰略,堅持適度超前、科學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則,滾動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明確土地儲備的總量、結構、空間布局和投資總規模,優化土地儲備開發的空間布局,優先儲備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沿線土地,促進城市協調發展。
(十六)加強土地儲備控制性紅線管理。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法定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明確土地儲備控制線。在土地紅線儲備覆蓋的區域,各類新建項目申請使用建設用地,國土規劃部門在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時,應征求紅線所屬土地儲備機構意見。
(十七)明確土地儲備工作分工。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可單獨作為土地儲備主體,也可聯合作為土地儲備主體。市負責統籌將土地儲備任務和投資規模落實到區。對市土地開發中心委托區實施儲備的項目,由區政府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方案(其中重大項目報市審定后),由區政府負責實施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十八)合力推進儲備用地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土地前期開發應依照文物保護規定,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測。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市、區投資計劃,市級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選擇工程實施單位進行建設,建設完成后按規定分別移交市相關部門或區負責接管和維護。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規劃、教育、衛生、環保、水務、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監管,統籌推進儲備用地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和運營管理。
(十九)加強實物儲備土地的管理。已辦理用地結案的政府儲備用地,直接劃撥給土地儲備機構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立儲備地塊標準化管理機制,對已完成實物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的,應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和場地圍蔽的要求。采取臨時利用方式管護的,原則上用作社會公共停車場,避免建設臨時性建筑。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二十)加強儲備土地污染狀況的調查與修復治理。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的,需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認定為污染場地的,未簽訂土地儲備合同的,由場地使用權人進行治理修復;已經簽訂土地儲備合同的,按照土地儲備合同確定的責任主體進行治理修復。治理修復必須符合相關要求,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環保及地塊規劃用途要求。
(二十一)提前做好安置房用地和留用地規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時,應同步明確儲備項目的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選址。優先利用現有儲備地塊作為安置房用地和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安置房源優先采取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安置房用地、面積大于3畝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應與儲備項目一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二十二)加強土地儲備安置房建設計劃管理。各區土地儲備安置房建設計劃由區政府提出并進行統籌,市土地開發中心統籌制定全市安置房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設。市住房保障辦應將安置房建設項目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四、規范土地供應
(二十三)明確土地供應年限。劃撥用地不設定使用年限;出讓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辦公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業用地可結合產業類型和產業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后對項目經營情況和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再視情況有償續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十四)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凡列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無論使用原有建設用地或新增建設用地,均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的下列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其中“非營利性”“公益性”機構和項目的認定標準應由市教育、醫療、文化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1.立項批文及規劃文件明確的非營利性的地下綜合管溝、空中連廊、人防工程等。
2.城市道路、市政廣場、公共綠地等開放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項目用地。
3.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或政府投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
4.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安置房、復建房項目,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周轉房等項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隊保障性住房、離退休干部住房、營房等項目。
5.住宅配套的非營利性獨立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6.按照外交對等原則,經市或市以上外事部門認定的外事用地。
7.經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認定,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
8.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以及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用地項目。
(二十五)明確公開出讓范圍。除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外,須以公開方式出讓的用地包括: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2.可以協議出讓但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限價商品房用地,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使用新增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4.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
5.已劃撥用地或已出讓的非居住用地,規劃用途經批準改變為商品住宅的用地。
6.已取得用地文件、尚未供地且不屬于閑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或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但按閑置土地處置決定需在期限內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出讓手續的前置審批用地。
(二十六)明確公開出讓方式。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優先采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或人才公寓等其他政府性房源”“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后競自持面積或現房銷售等方式出讓。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配建公共設施”方式出讓。“限地價”“限房價”的最高限價應在公開出讓公告中明確載明。工業用地除按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出讓外,可按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
(二十七)明確競買資格要求的設置。
1.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
2.工業用地,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經國土規劃部門明確為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綜合體和大型產業項目用地以及產業集聚區用地,可設定產業類型、注冊地址、行業排名等競買資格要求。對產業類型的要求需競買人參與競買時已經具備,對注冊地址的要求可由競買人承諾競得地塊后辦理。
(二十八)明確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設定原則。
1.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
3.旅游業用地、娛樂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按照不低于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50%擬定。
4.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起始價格按照不低于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50%擬定。
5.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按照相應地段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擬定出讓起始價格。
(二十九)明確協議出讓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須公開出讓且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具體包括:
1.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2.符合我市城市更新政策并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項目。
3.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
4.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經依法批準同意協議出讓的。
5.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其他情形。
(三十)明確協議出讓價格設定原則。
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用地單位自行負責征地拆遷的,協議出讓價格按照我市頒布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政策執行。
(三十一)明確土地供應程序。
1.劃撥供地的項目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穗府〔2015〕1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按規定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申請立項時,同步取得相關部門意見。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據規劃文件和儲備投資計劃,向建設單位或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對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可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土地儲備機構。
2.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建設用地供地方案和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工業用地供地方案,經依法授權或委托,由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國土規劃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其余情形的供地方案,由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3.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工業園區和“三規合一”確定的產業區塊內。工業園區和工業產業區塊及其范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組織認定。
4.列入標圖建庫的,符合“自行改造、補交地價”的國有建設用地舊廠房改造項目,由用地單位持市城市更新部門的批復及不動產權屬證明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和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占用集體土地、符合自行改造政策的舊廠房改造項目,在補辦征收集體土地批準手續后,用地單位持市城市更新部門的批復向國土規劃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國土規劃部門確認規劃條件,擬定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繳交土地出讓金。
5.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完善用地手續的村集體歷史建設用地,應由區政府提出統籌利用的意見。區政府同意村集體利用該歷史建設用地,且確定為自主改造模式的,由村集體憑市城市更新部門的批復、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涉及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標的相關證明,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和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國土規劃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核發,工業倉儲及商業服務業用地等經營性用地需扣減留用地指標。
(三十二)明確土地價款支付時限。以劃撥方式取得政府儲備用地的,用地單位應在取得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前,先行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綜合開發費付款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繳清,自身原因逾期未繳土地綜合開發費的,用地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劃撥用地按規劃批準配套的經營性部分須在辦理房地產確權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以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項目,用地單位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起始價格超過10億元的項目可分兩期支付土地出讓金,首期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不低于50%,并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付清,余款1年內付清。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首期土地出讓金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十三)規范臨時用地用途管理。只有建設項目施工、搶險救災和地質勘查需要方可使用臨時用地,申請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依法報批、節約集約、合理使用的原則。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可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不占用農用地,具體包括:
1.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辦公用房、預制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2.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3.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三十四)規范臨時用地合同管理。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其中,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或國有未利用地的,與區國土規劃部門簽訂合同;臨時使用已納入土地儲備的國有土地的,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合同;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同。
(三十五)嚴格落實臨時用地復墾制度。臨時用地實行誰使用、誰復墾,臨時用地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破壞的土地范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合理預測,提出土地復墾技術路線和方法,明確土地復墾時間,合理測算土地復墾費用,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有關規定,與區國土規劃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用賬戶,按測算確定的資金數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臨時用地結束后未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或土地復墾未達標的,不再批準新的用地申請。
(三十六)嚴格臨時用地期限管理。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的批準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如超過臨時用地批準使用期限確需繼續使用,應申辦臨時用地延期手續,臨時用地延期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嚴禁以臨時用地審批代替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對使用臨時用地進行永久建設的項目,應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三十七)控制臨時用地規模。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組織方案時,根據項目類型、施工需要、周邊環境等因素,出具包括臨時使用土地必要性、使用規模、選址位置建議等內容的書面意見,作為國土規劃部門審批臨時用地的依據。
(三十八)完善臨時用地批后監管制度。已獲批準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在地塊顯著位置現場張貼公示牌,公示使用單位、使用期限、使用位置等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區國土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已審批的臨時用地知會同級土地執法監察部門和相關鎮(街道)國土規劃所進行批后監管。
(三十九)明確應急搶險急需使用土地的管理。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在災情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五、強化建設用地供后監管
(四十)明確供后監管主體。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國土規劃部門會同用地項目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商、稅務等部門對用地單位進行供后監管。用地項目單位的性質或經營行為已不符合劃撥條件的,應當責令整改、重新計收原劃撥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國土規劃部門應會同區、鎮(街道)相關部門建立用地項目開竣工巡查制度,核查出讓合同約定條款的落實情況,加強土地供后監管。
閑置土地的預防、督促、巡查、調查、認定由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國土規劃部門負責。經依法授權或委托,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由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國土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四十一)強化產業用地供后監管共同責任。對于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提出產業類型、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產值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的,土地成交后,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或區政府應當要求土地競得人提交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規劃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前提條件和關聯部門的監管依據,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應對產業發展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通報國土規劃部門。項目竣工投產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各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應按職能分工依法依約進行處置。
(四十二)明確土地出讓金的繳交要求。用地單位應在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前繳交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利息,超過約定日期繳交的,應按約定計收違約金。用地單位未繳清土地出讓金本金及違約金、利息的,不得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用地單位未繳清土地出讓金本金及違約金、利息,但購房人購買的房屋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的,在納入廣州市歷史遺留辦證范圍或取得司法機關協助執行文書情況下,登記機構可以為購房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視為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向用地單位追收。
(四十三)明確土地交付認定標準。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或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申請辦理劃撥或協議出讓手續的,劃撥決定書核發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為土地交付之日。以公開方式出讓的,土地儲備機構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時間以交地確認書簽訂日為準,未按期交付,由土地儲備機構按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十四)明確開工時間和開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須在劃撥決定書確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其他建設用地原則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可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規劃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開工建設。
2.開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批準文件后進場施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打永久樁開始施工)之日為準。
(四十五)明確竣工時間和竣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須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其他建設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內的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面積在5至10公頃的5年內竣工,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7年內竣工。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2.竣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為準。
(四十六)實行開工、竣工申報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應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宗地開工、竣工之日起15日內告知宗地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國土規劃部門開工、竣工時間。
(四十七)明確開工、竣工時間延期處理辦法。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單位應在到期前30日內申請延期,國土規劃部門按出讓合同約定處理后,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條款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督。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開工、竣工的,由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國土規劃部門核實用地單位申報的內容后提出意見,報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國土規劃部門。符合延期條件的,國土規劃部門應與用地單位簽訂變更協議,辦理建設用地延期手續,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四十八)規范改變土地用途管理。已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國土規劃部門按以下規定辦理:
1.已劃撥或出讓項目發生土地用途調整,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已納入城市更新范圍的按城市更新政策辦理。
3.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除私人住宅外的原劃撥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單位申請將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或進行改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取得立項批準部門或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及規劃批復文件后30日內到國土規劃部門補辦協議出讓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
(2)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和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需要調整規劃條件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單位經批準變更規劃條件后30日內應當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供應文件、出讓金等變更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準變更規劃條件,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成本和已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
(四十九)明確歷史上生地出讓后由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土地的處理方式。用地單位完成征地拆遷結案手續后,由國土規劃部門確認地塊的規劃條件,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明確應繳交土地出讓金和開竣工時限。用地單位未能完成征地拆遷的地塊,用地單位落實了與被拆遷戶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市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解除原出讓合同退回土地,原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回。用地單位未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有關規定對地塊內的保護建筑予以保護,造成損毀的,在損毀行為未處理前,不予拆遷結案。
(五十)明確劃撥土地拆遷安置房上市程序。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可按規定申請補辦有償使用手續,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國土規劃部門可在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時進行相應注記:“未辦土地有償使用,待安置房發生出售、交換、贈與(不含繼承)時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十一)規范劃撥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經營管理。劃撥用地應嚴格按照批準用途自用,不得擅自用于出租經營。經批準將劃撥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出租經營的,應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按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協議出讓的繳交標準執行。
(五十二)鼓勵對公共交通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規劃且保留原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綜合開發。
(五十三)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增加的養老服務設施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銷售。
(五十四)明確分割合并地塊的條件。宗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宗地確需分割、合并的,須已全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土地權屬性質相同,且須先經規劃審查同意分割或合并;涉及土地出讓金的,應全額繳清土地出讓金;涉及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的,須征得土地抵押等他項權人同意,并辦理涂銷他項權利登記手續;涉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應征得采取保全措施機關同意。分割或合并后的總建筑面積不得增加,不改變原出讓合同的開、竣工時間。合并后地塊涉及土地出讓年限的,土地出讓到期年限不得晚于合并前地塊最早到期年限。分割地塊須能明確分割地界,原地塊內公共服務設施須共享。
(五十五)明確因政府原因調減規劃建設量的補償標準。政府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調減原出讓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的,應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前期投入及利息后,按減少量占原出讓合同建筑面積的比例予以補償;按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調減建筑面積置換到本單位自有產權、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地塊上,置換比例按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國土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牽頭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但出讓合同有補償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五十六)明確因公共利益收地補償的標準。因公共利益需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地時須明確實施主體和接管單位,并對用地單位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的投入及利息后予以補償;按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原地塊建筑面積置換到本單位自有產權、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地塊上,置換比例按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國土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收地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但出讓合同有補償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五十七)明確歷史上供而未用且與現行規劃不符土地的處理。歷史上供而未用的土地與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不符的,可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規劃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給予用地單位前期投入貨幣補償后解除出讓合同并納入政府儲備,補償資金納入土地儲備成本。對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農用地、用地單位同意按農用地保留使用的,用地單位應與國土規劃部門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約定嚴格按現行規劃使用,如今后具備開發條件再實施開發建設。
(五十八)明確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土地權益主體的處理。已完成供地手續、權屬清晰的地塊,直接憑司法裁定文件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涉及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及利息的,應在繳清后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未完成供地手續的地塊,按司法裁定時取得的用地文件進行權益主體變更,同時告知新的權益主體須按現行土地政策完善供地手續。供地手續指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包括《同意使用土地通知書》)、簽訂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
(五十九)明確通過司法途徑取得房屋權屬的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司法裁定文件明確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繳交標準的,按明確的標準執行;未明確標準的,按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土地出讓金政策和標準執行。同一份司法裁定文件涉及多宗房屋權屬且屬于同一出讓合同范圍的,執行相同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政策和標準。
六、加大閑置土地處置
(六十)明確閑置土地認定標準。閑置土地按宗地進行認定和處置。宗地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劃分,土地供應后發生分割或合并的,按分割或合并后的宗地認定。閑置土地調查應包括對地上、地下建設情況的調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方案。用地單位經規劃部門批準利用已取得房地產權登記的自有用地改建、擴建、新建的,不納入閑置土地處置范圍。
(六十一)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閑置土地調查規定。已供地的用地開發延遲涉及存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影響的,國土規劃部門可以向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材料及相關證據,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用地開工延遲及具體影響時間。
(六十二)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閑置土地處理。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用地單位應在得知相關情況1個月內向國土規劃部門提供說明材料,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規劃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可選擇延長開工期限、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方式處置。選擇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與簽訂出讓合同國土規劃部門同級的財政評審核定前期投入和利息后,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建設項目符合規劃要求的,可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規劃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約定開工時間。開工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土地未能在新約定的時間開工的,按規定重新進行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
(六十三)明確存在政府及用地單位原因交錯影響的閑置土地處理。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錯影響、且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影響時間滿1年的閑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后,按本意見關于開工延遲用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六十四)明確土地閑置費計算標準。土地閑置費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為基數計算,劃撥土地無土地價款的按劃撥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數計算:
1.以公開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出讓合同總價款的20%計征土地閑置費。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劃撥時點評估的劃撥用地市場價格的20%計征土地閑置費。
3.計算上述市場評估總價時,相應扣減公建配套面積;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還相應扣減原地塊上的拆遷房屋面積(以出讓合同載明回遷安置面積為準)。
(六十五)明確閑置土地收回后的移交接管。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明確土地收回后的接管主體和費用列支渠道。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移交區土地儲備機構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管理;規劃為公益性用地的,由所屬區政府接管;完全未實施土地房屋征收的,注銷相關用地批準文件后退回給原權屬人,具體由地塊處置的國土規劃部門發文告知,并抄送屬地政府。
(六十六)收回閑置土地移交接管的責任。接管主體應與原用地單位銜接,簽訂土地接管確認書。土地收回并移交接管主體接管的,地塊現場治安、維穩、衛生、消防、食用農產品生產、園林種植和臨時建(構)筑物的管理等事務由接管主體負責。
(六十七)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規定。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程序,按照本意見土地供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未完善用地結案手續的,接管主體應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穗府〔2015〕15號)完善用地結案手續,再辦理土地再開發利用手續。
七、加強農村土地管理
(六十八)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結合村莊規劃和美麗鄉村行動計劃,編制全市村莊土地利用規劃,支持美麗鄉村建設用地,允許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按程序申請預支留用地指標,預支的留用地指標在今后項目征收村集體土地時產生的留用地指標中予以抵扣。
(六十九)深化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改革。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嚴格執行我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并及時進行調整完善,優化預存撥付程序。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留用地安置政策。推進建設用地審批和征地信息公開,嚴格落實征收土地公告、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推行征地補償安置信息村務公開,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
(七十)夯實地籍管理基礎。加強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查清農村范圍內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等土地的基本情況。加強土地變更調查與管理工作,保持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現勢性。
(七十一)明確村集體使用土地的供地方式。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有留用地指標作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應在取得規劃批文后向國土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符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可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條件的規定辦理。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可按劃撥方式供地;經村民會議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也可申請按協議方式供地、繳交土地出讓金。使用國有土地落實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實施以后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一律憑核定的留用地指標辦理供地手續。
(七十二)明確宅基地供應標準。位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經村民會議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公寓式住宅。新批準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按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執行。
(七十三)明確農村分戶建房的標準。家庭戶籍成員子女已結婚且家庭戶籍名下現有存量住宅不能滿足“一戶一宅”需求時,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在分戶后單獨申請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也可在整村拆舊建新時統一申請。
(七十四)實行差別化的宅基地審批政策。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農村村民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主要通過“城中村”改造和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統籌安排住房;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外的,鼓勵新增宅基地審批與舊有多余宅基地的騰退相掛鉤,引導和鼓勵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涉及華僑宅基地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粵僑辦〔2011〕3號)執行。
(七十五)探索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條件的村,經村民會議討論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申請建房農民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七十六)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激勵機制。已有宅基地的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的,應與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合同,約定未按時退回舊宅基地的違約責任,確保按期拆除舊房。尚有留用地指標的,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將成片的閑置、低效宅基地用地改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原產權人可按宅基地基底面積折算成股份,獲得村經濟發展用地的經營收益分成。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主要用于本集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通過閑置低效用地整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耕地開發和提質改造等方式進行綜合整治利用。
(七十七)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審批方式。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方案中統籌落實。村民復建安置房用地應與主體項目用地一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應根據主體項目用地征收審批權限要求,按以下方式辦理用地報批:一是主體項目用地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實施方案的,必須與主體項目一并辦理用地報批或者通過折算貨幣補償等其他形式同步兌現;二是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積少于3畝,且被征地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延后與其他留用地累計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單獨辦理用地報批手續,但最遲不得超過1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意延后或者延后超過1年的,必須通過折算貨幣補償等其他形式兌現;三是主體項目用地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可在批準用地后6個月內單獨辦理報批手續或折算貨幣補償等其他兌現。村申請暫緩辦理留用地手續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通過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可另行處理。
(七十八)建立征地補償預存款、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全額預存、分期撥付機制。由征地項目單位在征地項目用地報批材料報市政府審批前,將征地補償預存款、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全額預存到各區國土規劃部門或區土地征拆機構開設的指定銀行賬戶,根據征地拆遷進度,由被征地農民和征地單位協商一致后,經區國土規劃部門或區土地征拆機構同意后按比例作為征地補償款、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進行撥付。征地項目用地未獲批復的,已經撥付的款項退還征地單位。撥付程序、條件和比例由各區國土規劃部門制定操作細則。
(七十九)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供地標準。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可在落實項目后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準入條件須符合我市產業用地政策相關規定,并簽訂規范的使用合同,嚴格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作為后續驗收和監管的依據。
(八十)規范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或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按現行規劃用途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如不涉及商品房開發和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可憑規劃批文到國土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變更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八十一)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5〕39號),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規范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采取公開方式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各區要健全服務網絡,強化信息溝通、政策咨詢、合同簽訂、價格評估等流轉服務。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在市或區統一的土地市場平臺上公開發布信息并進行交易。
(八十二)加強集體建設用地閑置處理。流轉后的集體建設用地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閑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流轉合同收回或參照國有閑置土地處理辦法收取土地閑置費,專項用于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八十三)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合村莊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美麗鄉村建設,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強對散落、廢棄、閑置、低效的農村建設用地的整治力度,促進城鄉土地資源統籌利用。規范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可在本轄區范圍內調劑使用。
(八十四)實行土地整治結余指標市場流轉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配置土地整治節余用地指標,制定土地整治節余用地指標的配套政策,建立節余用地指標流轉市場。
八、完善地質礦產資源管理
(八十五)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現狀,結合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和開發利用水平,組織實施《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限制開采區、禁止開采區的布局和范圍。加強基礎地質、城市地質調查,提高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城市規劃建設提供基礎保障。對經濟價值高、資源條件好的貴金屬,對環境影響小的地熱和礦泉水資源,以及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的采石場,經環境適宜性評價和相關論證后適度開發,嚴格限制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建設的資源開發活動。
(八十六)強化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能力。認真貫徹《廣州市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和職能部門防治職責,不斷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各區應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加快推進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點搬遷避讓與勘查治理工程,抓好地下空間和丘陵坡地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國土規劃部門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提升地質災害應急能力。
(八十七)加強地質遺跡區開發利用。對全市初步查明的地質遺跡區進行深入調查評價,逐步開展地質遺跡點的認定工作。從地質遺跡區中遴選特色較鮮明、開發利用潛力較好的地質遺跡區,申報建設國家級、省級地質公園。對全市地質遺跡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將地質遺跡保護和文化旅游產業開發、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八十八)實現礦山建設與生態保護“雙贏”。嚴格執行勘查開發準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等制度,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和礦山生態環境管護。以建筑用花崗巖礦和水泥用灰巖礦為重點,以合法采礦、高效利用、科學開采、清潔生產、規范管理、安全生產、內外和諧、生態重建為主要指標,貫徹落實國家、省綠色礦山建設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引導、督促大中型礦山企業創建綠色礦山,全面提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
九、保障措施
(八十九)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是各級各部門的共同責任。我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國土資源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謀劃部署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發揮國土資源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中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市、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重大事項應由市、區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特別重大的事項還須提交市委研究決策。
(九十)加強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建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的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建設,加大專業人才引進力度,加強對市、區、鎮(街道)等國土規劃系統干部的業務培訓。加快構建具有我市國土資源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反腐倡廉推動作風轉變和服務質效提升。
(九十一)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科技保障。實行土地供應全程信息化監管,以供地前發布實施供地計劃、供后規范履行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為重點,以國土規劃“一張圖”基礎平臺為支撐,形成全覆蓋、全過程的綜合信息化監管體系。
(九十二)加強信息更新常態化和精準化。建設基于2000國家大地參考橢球的廣州2000坐標系,建立各坐標系間的轉換關系。組織開展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廣州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GZCORS)等測繪基準的維護和更新,進一步提高廣州市似大地水準面精度。建立地形數據、衛星遙感數據、航空攝影數據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常態更新機制。
(九十三)實現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共享。開展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共享利用。開展地理市情監測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基礎地理信息依據。
(九十四)保障土地利用資金投入。確保耕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等項目的資金投入,加大土地儲備資金投入,積極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機制,確保土地管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增加土地儲備財政投入。鼓勵吸引社會主體參與城市拆遷安置房建設。
(九十五)強化土地管理考核評價。建立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度,對各區和市相關部門落實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完成土地征收儲備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考核。
十、附則
(九十六)已納入城市更新范圍的項目,按城市更新政策執行。
(九十七)本意見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九十八)本意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相關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