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18〕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廣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規范開展本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工作,根據《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因需在依法批準的工程建設中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下文物原址保護是指在依法批準的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地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其他地下文物遺跡等,不對其進行遷移或者拆除,直接在原地實施保護措施。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本市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工作,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工作。
市文物、財政、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地下文物原址保護補償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六條 對可能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的重大文物考古發現,由考古發掘單位提出建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3個以上文物保護專家進行論證。經專家論證認為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劃定保護的對象范圍及面積區域,確定實施原址保護的保護利用模式,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市政府批準實施原址保護后,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確定收回地下文物原址保護所在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征收地下文物原址保護所在地塊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八條 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應對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投入給予補償的,由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市因公共利益收地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應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移交有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地下文物原址保護。保護工作完成后,由所在地的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文物管理責任人負責文物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對相關權利人進行補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10月29日印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