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2〕9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22日
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的租賃住房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以下渠道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ㄒ唬┘w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ㄈ┊a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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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鹿獓薪ㄔO用地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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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侵写遄》康却媪糠课菀婪ㄕ膺\營;
?。ò耍┢渌緩剑ㄖ醒胴斦С肿》孔赓U市場發展試點、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以及閑置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既有項目。
?。ㄒ唬┬略鲰椖渴侵副巨k法實施前尚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含建筑工程施工備案)的項目。
?。ǘ┘扔许椖渴侵副巨k法實施前已經運營或已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含建筑工程施工備案)尚未運營的項目。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按照全市統籌、各區負責的原則。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制定和監督考核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協助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制定和監督考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統籌協調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等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認定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金融、國資監管等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增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娣e標準。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ǘ┳饨饦藴?。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及企業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租金每年漲幅不超過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
?。ㄈο髽藴?。出租對象應當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
?。ㄋ模┮幠藴?。采取集中式租賃方式,且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 10套(間)。
?。ㄎ澹┙ㄔO標準。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要求執行。
?。┻\營標準。運營期限(含建設時間)具體標準為:
1.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按土地供應手續約定產權登記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自持年限內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2.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其中,按土地供應手續約定產權登記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內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運營、城市更新項目配置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有運營期限要求的按照原運營期限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未達到以上運營期限標準的,按照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執行。
第七條 既有項目原則上執行新增項目認定標準,確有困難的,在滿足租金標準、對象標準、運營標準以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具體由區政府審議決定,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備。
第三章 項目認定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行“先申請認定,后納入計劃”的工作機制,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原則上應取得項目認定書。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宣傳,牽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據認定標準篩選項目,建立轄區項目儲備庫,支持采取集中組織申請的方式加快推進項目認定。
第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常年接受申請,認定程序如下:
?。ㄒ唬┥暾垺I暾埲丝梢酝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者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認定的基本資料和建設運營方案或建設運營報告。
同一市場主體經營多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可將位于同一區級行政區內地理位置相鄰的多個項目,整合為一個項目整體申請認定。
?。ǘ彶?。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理后,牽頭開展聯合審查。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運營項目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不同功能類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依據。
?。ㄈ┱J定。符合標準的項目,報區政府同意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項目認定書,并抄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項目認定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標準的項目,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因。
?。ㄋ模﹫髠?。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將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備。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不作為產權確認的依據。
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新增項目申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建設手續;既有項目建設手續不完善的,申請人按照籌集渠道的有關規定補充完善相關手續。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取得項目認定書的申請人提供長期貸款。
第十一條 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新增項目申請人按規定申請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ㄒ唬┩恋卣摺=ㄔO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允許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允許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的,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ǘ┴斦摺O硎苤醒腩A算內投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等中央、省、市資金支持。
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未達到運營期限標準的,中央、省、市資金按照實際運營期限與標準運營限期的比例予以支持。
(三)稅費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ㄋ模﹪摇⑹?、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既有項目申請人按規定申請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ㄒ唬┴斦摺O硎苤醒腩A算內投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等中央、省、市資金支持。
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未達到運營期限標準的,中央、省、市資金按照實際運營期限與標準運營限期的比例予以支持。
(二)稅費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ㄈ﹪?、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按照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有關規定,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次租賃期限可放寬至1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棟為最小單元辦理產權登記,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牽頭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不定期開展督導,督導內容如下:
?。ㄒ唬╉椖拷ㄔO期,重點督促項目按計劃推進、按標準建設等;
?。ǘ╉椖窟\營期,重點監督項目出租對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運營期限內,確需整體轉讓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變更項目認定書,轉讓后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原運營期限不變。
第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項目認定書:
(一)對于實施過程中出現與申報承諾不一致的行為,拒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一致的;
?。ǘ┻\營期限未達到規定年限,因破產清算、征收拆遷等其他原因確需退出的。
第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達到規定年限,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在期滿三個月前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注銷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注銷項目認定書。
第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達到規定年限,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在期滿三個月前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符合標準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重新核發項目認定書;不符合標準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注銷項目認定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關要求,由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取集中組織申請的方式,加快推進建設運營主體申請認定。
第二十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細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