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1〕9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防工程設置標志牌的通知
各區(含空港委)住建局、越秀區房管局、荔灣區人防辦,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相關單位:
為方便人民群眾對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識別,增強對人民防空知識的了解,便于戰時迅速就近掩蔽和平時應對自然災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開展人防工程懸掛標志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人防〔2010〕289號)和《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現就我市人防工程標志牌制作、設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除依法認定的保密工程外的全市范圍內所有新竣工人防工程。
二、實施責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公共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以及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程附近道路設置指引標志牌。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前,按《廣州市人防工程標志牌制作設置規范》(見附件)要求設置人防工程標志牌。
三、標志牌制作及設置要求
人防工程標志牌制作、設置,應按《廣州市人防工程標志牌制作設置規范》規定的式樣、規格、材質、數量、設置位置等要求實施。
人防工程標志牌的設置應當符合人行道設施設置規范以及城市容貌規范的相關規定,不得妨礙市貌和交通安全,并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利用人防工程標志牌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四、管理要求
人防工程標志牌設置后,作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與人防工程實行一體化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人委托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維護管理的,要加強監督,定期組織巡查,確保人防工程標志牌正常使用。人防工程標志牌發生損壞、被盜,以及自然老化等影響使用功能情形的,人防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本通知設置規范及時更新。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5年。2021年10月8日以前竣工的人防工程,按照當時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設置標志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