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0〕36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促進房地產健康平穩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對《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27日
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和資金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網上交易手續。
第三條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
第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未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而自行成交的,可通過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的簽約服務點或者網站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簽約服務點是指設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的辦事點或者愿意為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提供簽約服務的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產權交易所、商業銀行等有關機構。
網站是指陽光家緣網站、中介協會網站,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持全國有效居民身份證、華僑普通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人臉識別完成在線身份確認后自行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第五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網上交易系統,應當向依法認可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簽署并承諾遵守《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
第六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房屋信息。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應當認真查看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資料,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各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等,打印書面合同并簽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應當輸入存量房產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不動產權證書號(或房產證號碼)和房屋登記字號,與房地產信息系統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動反饋房屋共有情況、房屋面積和建筑時間等信息,并發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七條 房屋信息上網公布后,在委托期限內變更或者解除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3天內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撤下該房屋信息的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到期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撤下房屋信息。
第八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上網發布房屋信息后,擬自行與買家交易的,需書面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收到書面通知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3天內撤下房屋信息,與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條 網上交易系統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區域;
(二)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商鋪等);
(三)房屋建筑面積;
(四)房屋擬轉讓價格;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期限、委托性質(是否獨家委托);
(六)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名稱、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條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自助終端機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手續的,進行人臉識別身份確認后打印存量房買賣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簽章,并將合同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未通過人臉識別進行身份確認的,可以在簽約服務點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協商擬訂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打印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章,并將合同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達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在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后,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同條款,協助雙方當事人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進行人臉識別身份確認、打印存量房買賣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簽章。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加蓋公章,并將合同簽章頁上傳至網上交易系統。
第十一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過后,各方當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狀態(如放盤中、已簽約、已遞件、已結案、已退案)、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等相關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二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在完成交易過戶前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以該存量房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第十三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經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產生爭議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及時處理。爭議解決后,應當向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協商、調解協議或者仲裁、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由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通過互聯網人臉識別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存量房當事人,應當向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仲裁、司法機關裁判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所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等相關書面材料。
簽約服務點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管相關書面資料五年。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結業的,應當將尚處保管期限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保管。
第十六條 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交易資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與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上網簽訂買賣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相關事宜,并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托管手續。
第十七條 存量房買賣各方當事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協助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第十八條 存量房交易過戶手續完成后,網上交易系統應當明示該存量房當次交易已完成。
第十九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上交易系統外交易;
(二)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驗證房屋信息;
(三)提供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簽訂虛假房地產中介
服務合同;
(四)簽訂虛假存量房買賣合同;
(五)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后,發布、公開、泄漏、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材料;
(六)協助當事人虛報成交價格;
(七)無合法依據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或者拒絕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
(八)系統操作反復失誤,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雙方當事人交易;
(九)利用虛假房屋信息、虛假合同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
(十)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當事人相關材料和信息資料;
(十一)未按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本規則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誠信扣分、行為公示、暫停使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存在利用網上交易系統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行為作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情況和年度檢查的項目之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記載入房地產中介信用檔案中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發布〈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穗建房產〔2016〕1344號)同時廢止。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