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衛規字〔2022〕2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無償獻血激勵與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進一步發展,我委經研究制定了《廣州市無償獻血激勵與優待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7月3日
廣州市無償獻血激勵與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揚獎勵是指對在本市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給予的表揚獎勵。
第三條 廣州市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獻血辦”)負責表揚獎勵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無償獻血激勵優待是指符合《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可以享受規定的優待。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符合《規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享受醫療服務領域的相關優待。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市林業和園林部門、市科技部門、市科技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教育部門等單位負責做好符合《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在文化旅游、養老服務、交通出行、社會保障、推薦就業和子女入托、入學等領域的相關優待。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數據共享領域的應用和管理。
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負責為符合《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自動統計獻血次數和志愿時的工作。
第二章 無償獻血表揚獎勵
第六條 無償獻血表揚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七條 無償獻血表揚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表揚名單,由市獻血辦和設血站的區獻血辦從采供血信息系統和“i志愿”平臺直接提取申報。
(二)先進單位、個人名單,由單位向市、區獻血辦申報。
(三)市獻血辦負責對全市先進單位和個人名單進行收集、匯總、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在市衛生健康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后的表揚名單,提交廣州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表揚。
第三章 無償獻血激勵優待
第八條 符合《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可以通過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申領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
(一)申請者訪問“廣州獻血”微信公眾號按照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發布的指引通過微信公眾號或現場申領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
(二)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在7個工作日內將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的信息提交至羊城通公司進行制卡。
(三)申領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不需要收取工本費用。
第九條 符合《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可以訪問“廣州獻血”微信公眾號中的電子獻血證顯示優待信息頁面(以下簡稱“優待信息”);對未持有智能手機的人員,可以到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辦理優待信息確認。
第十條 憑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優待:
(一)市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有關規定給予申請優先輪候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
符合《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規定的獻血者和獻血服務志愿者,在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官方網站上登記,由民政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的條件進入優先輪候通道。
(二)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
(1)在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時,如表示有再就業意愿的,可以列入優先推薦名單。
(2)對在線上辦理“失業登記”而且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到優先推薦名單。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符合《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有關條件人員子女的入托、入學。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區主管部門明確。入托包含入讀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兒所。
第十一條 憑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免費進入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內游覽(不含景區內車船、游樂設施及其他收費項目),民營機構可參照執行。具體可參考官方發布的最新指引。
第十二條 憑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到公立醫療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優先就診,免交規定的普通門診診查費。
第十三條 持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可以刷卡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條 憑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僅限本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或冒用。
第十五條 獻血者或獻血服務志愿者在持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在享受優待服務時,應當遵守優待服務單位有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動出示憑證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優待服務),接受優待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查驗。若獻血者或獻血服務志愿者拒絕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優待服務),優待服務單位有權拒絕為其提供優待服務。
第十六條 全市各景區、醫療機構、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城市軌道交通等優待服務單位,發現非本人持獻血優待專用羊城通卡或者優待信息享受優待服務等情形的,可拒絕為其提供優待服務,并要求其補交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關工作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優待服務單位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獻血者、獻血服務志愿者提供優待服務的,可以向市獻血辦、設血站的區獻血辦或者其主管部門反映,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表揚評定和激勵優待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單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以符合規定獻血間隔期的獻血統計為準;《獻血法》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廣州市內獻血后的表揚獎勵和激勵優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