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水規字〔2018〕4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規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網
許可證核發和接駁核準辦理程序的公告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以及《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加強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和接駁核準的審批(服務)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規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審批辦理程序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審批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將排水許可證的名稱變更為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對原排水許可證辦理(含歷史排水戶辦理程序)作出相應調整。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審批辦理指南詳見廣州市水務局官網—網上辦事窗口模塊—第7個服務事項。
二、排水戶的定義
本公告所稱的排水戶是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中明確定義的排水戶。
三、排水戶申辦接駁核準的規定
各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排水戶申辦接駁核準服務事項時,應當按程序嚴格核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由于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免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的排水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接駁核準:
(一)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建筑內設置社會事業和服務業(如餐飲、酒店、零售店、辦公場所、教育機構等),辦公場所屬于自有產權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和營業執照;辦公場所屬于租賃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租賃合同和營業執照。各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核查排水戶的土地使用性質,確保符合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等資料所明確的用途。
(二)根據我市免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符合免于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排水戶辦理接駁核準時,無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水務局
2018年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