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管規字〔2022〕3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范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現將《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規范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及在本市市、區兩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
第四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下列信息,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以及通過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一)基礎信息:包括登記、核準和備案等事項信息。
(二)年報信息:年度工作報告。
(三)其他信息:包括等級評估情況;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情況;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年度工作報告的相關規定,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通過該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本辦法規定需要公示的內容。
當年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自下一年度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條 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四)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五)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
(六)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七)財務會計報告情況,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需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八)其它報告情況。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公開的社會組織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登記管理機關公開的社會組織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更正。
社會組織發現自行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信息更正后,公開相關內容及更正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以便于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擴大信息公開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第七條規定的信息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開;
(二)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傳統媒體;
(三)可以選擇自主設立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
信息公開的范圍應當覆蓋該社會組織的活動地域。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布內容應由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把關。社會組織在進行重大新聞發布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履行報告程序。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設立信息管理員,負責本組織信息收集、載入、發布、報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責任,維護信息安全,了解輿情反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情況納入抽查監督內容。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等級評估、評選表彰等工作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開展委托事項、購買服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