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2〕4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公安分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
現將《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2月9日
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個自然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姓名不詳、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部門負責檢驗、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建立DNA檢測報告和照片檔案。
第四條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簽發由公安、衛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應當按規定填寫,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情況。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予以注明。
第五條 殯儀館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收運遺體。
第六條 姓名不詳、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公安部門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個自然日。防腐期滿后因案情需要保存遺體的,公安部門應當在防腐期屆滿前書面通知殯儀館延期保留,并明確延長期限。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及時向殯儀館送達《遺體處理通知書》,殯儀館憑公安部門出具的《遺體處理通知書》處理遺體。
第七條 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能聯系到家屬、單位或組織的,15個自然日防腐期屆滿后,殯儀館向家屬、單位或組織發出催告函,自收到催告函滿60日,或無法送達催告函經對外公告滿60日,仍無家屬、單位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聯系不到家屬、單位或組織的,15個自然日防腐期屆滿后,經對外公告滿60日,仍無家屬、單位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第八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經公安部門同意后,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認領方通過身體特征比對等方式核對遺體身份,對遺體身份有異議的,應進行DNA比對。對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通知家屬認領。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一)正常死亡遺體,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以書面、電話錄音或視頻錄像等方式明確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正常死亡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癥狀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其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用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安、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公安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涉外、涉港澳臺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務、臺灣事務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三條 涉流浪乞討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條件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由殯葬服務單位按規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相關費用;其他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列,按照財政財務規定對處理費用進行結算支付。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衛健、財政、外事、港澳事務、臺灣事務、民族宗教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教育,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