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17〕5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9日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核實、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共用生活經濟來源,家庭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所有,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的生活狀態。
非本市戶籍,但與本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隨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市、區兩級統籌,按實際需要確定。各區財政部門每年按照上年本級財政安排的低保資金支出的3%比例測算本級低保工作經費,并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實核定低保工作經費,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確保資金到位。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為共同申請人。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市內可遷移的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且無業的重度殘疾人;
(三)離婚后無法分戶的原配偶;
(四)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困境兒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組織或他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沒有監護人的,由有監護權的其他組織代為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有困難、無法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及身份證明材料。
1.《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實后返還)。
(二)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證明材料。
1.有工作單位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離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待遇核定單等證明;非固定從業人員應提供單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2.有出租房產、轉租、出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收入的,應當提供相應合同或協議;
3.有集體分紅的,應當提供分紅單位的相關證明;
4.屬個體經營的,應當提供納稅相關證明材料;
5.申請人已支出贍養、撫養或扶養費的,應當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相應的經公證的協議書等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的,應提供義務人支付贍養、撫養或扶養費的證明材料或聲明材料;義務人認為其不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提供不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核對報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征地補償費、拆遷安置費、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安置費、工傷保險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金、商業保險收益金、接受遺產(捐贈)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家庭財產申報材料。
1.擁有房產的,應當提供房產證(包括宅基地證);
2.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代步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行駛證;
3.有銀行存款的,應當提供銀行存折和開戶銀行名稱;有涉及大額資金變動的,應提供銀行賬戶明細;
4.持有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購買商業保險的,應當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或支出單據等證明材料。
(四)家庭消費支出情況材料。
1.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申請前近3個月的繳費證明;
2.家庭用水、電、燃氣等申請前近3個月的消費單據。
(五)其他材料。
1.無勞動能力或完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學生應提供在校證明;
3.失業人員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失業登記證明(或《就業創業證》);
4.殘疾人應當提供第二代殘疾人證;
5.重病患者應當提供有效的醫療保險指定慢性病診斷證明書或門診特定項目證明書,或申請前6個月內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6.已婚、離婚或喪偶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應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證明材料,以及由其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在當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8.其他能夠反映申請人家庭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未按照第九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或材料不齊全的;
(二)申請前6個月內有騙保記錄,未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的;
(三)違反《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內的。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已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應先給予現金、食品或日常用品應急救助,并登記入冊備查。所需經費納入臨時救助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與經辦人員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應當在《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中填報注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提請區民政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第三章 核實與認定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核實。
(一)信息錄入。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托書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全部納入核對范圍,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未向申請人家庭提供贍養(扶養、撫養)費的,應當納入核對范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段為申請受理日之前的6個自然月。
符合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等申請人,經受理機關認可,可以不開展核對工作。
(三)入戶調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與申請人約定時間,組織或委托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了解其家庭人員結構、健康狀況、家庭收入情況(含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提供的贍養、扶養、撫養費)、家庭財產狀況和家庭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調查人員應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名確認。
(四)鄰里訪問。調查人員應當向街坊鄰里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情況。
(五)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或委托村、居委會)將申請人的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同時在經常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業情況、申請理由,監督、投訴電話及郵箱。公示期為7天。公示場景應當以圖片(照片)形式存入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檔案。
(六)根據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社區公示等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民政局。初審意見包括:
1.申請材料的核實情況;
2.家庭經濟狀況審查情況,包括根據入戶調查和核對(復核)報告結果綜合得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
3.公示情況;
4.如已開展民主評議的,需說明民主評議情況;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提出保障人數、保障金額及保障期限的建議;
6.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屬于人戶分離、外地居住等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或鄰里訪問有困難的,或需要進一步證實申請人申報的收入、財產狀況的,可以通過信函方式向申請人居住地社區、街道或有關單位(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調查結果及相關材料存入申請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檔案。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初審過程中收到核對機構《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中止核對通知書》的,應當按中止事項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補充有關資料或說明理由(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收到《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終止核對通知書》,無法進行經濟核對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民政局。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社區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開展民主評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時間可延長5個工作日。
(一)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不符的;
(二)公示期間有居民提出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
(三)有明確的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人,但申請人沒有申報贍養、撫養和扶養費,或提供的贍養、撫養和扶養費與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的;
(四)其他需要民主評議的情況。
第十六條 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員會成員、以及村(居)民代表(人數為單數,不少于7人)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列席民主評議會議。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應當將民主評議時間和評議事項提前2天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七條 民主評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主持。主持人應當介紹參加評議人員、評議議程、評議規則、會議紀律。宣傳解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介紹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和入戶調查情況。說明本次民主評議的主要評議議題。
(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對評議事項進行答辯、解釋或說明,并回答評議人員提出的相關問題。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退場,評議人員對評議事項進行討論、評議。
(四)評議人員對評議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表決。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決定評議結果。
(五)主持人根據評議情況,填寫《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情況表》。
評議結果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重要參考材料。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家庭成員繳納的各項稅金和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收入的總和。家庭收入主要是通過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進行核定。有下列情況之一,通過核對方式無法認定的按以下相應方式核定:
(一)有工作單位的,按月領取的各種收入(包括生活補貼等工資性收入、養老金或遺屬補助等轉移性收入等),以工作單位或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認定(按實際領取的月份平均計算金額)。
(二)非長期的固定收入,如靈活就業收入、失業保險金、集體分紅、出租(出讓)房產、生產經營權轉讓等其他收入,有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金額計算,不能提供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價格評估計算。
(三)個體生產經營或農牧漁林業等非固定收入,在扣除必要經營成本后,按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總和平均6個月計算。
(四)其他收入,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征地補償費、拆遷安置費、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安置費、交通事故賠償金、商業保險收益金、接受遺產(捐贈)收入等一次性收入,定期或不定期的贍(扶、撫)養費收入,應當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有重度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就業人員或離退休人員的,在計算其家庭月收入時按以下順序及方式對家庭總收入進行扣減,剩余的收入按申請人數平均計算:
(一)有重度殘疾人的,根據重度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額度扣減;
(二)家庭成員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扣減其就業人員的就業成本;
(三)家庭成員領取養老金(或離退休金)的,根據領取人數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0%扣減其養老金成本(該扣減額已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不計入收入的數額);領取原城鎮居民老年養老保險的,按實際領取數額扣減。
同一成員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按就高原則只扣減一次。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股票、車輛、房產、船舶等家庭財產主要根據申請人申報、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和入戶調查情況綜合確定。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范圍:
(一)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
(二)僅有一艘用于居住的船舶;
(三)已報廢或已達報廢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機動車;
(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家庭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的(其變化總值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需向申請機構說明原因及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市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限額標準由市民政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程序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資格認定:
(一)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核實程序;
(二)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和初審意見,綜合考慮申請人就業狀況和人員結構情況,認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確定保障期限、保障金額和保障人數,向申請人發放《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在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達申請人。認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認定通知書》(說明不認定的理由),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達申請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其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過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認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在認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從認定之日當月開始計算)。區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對象人數制定月度資金發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按程序每月10日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本市社會救助相關規定,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資助、醫療救助、臨時補貼、消費性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每月22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報送當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情況統計報表,定期向市民政部門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在一個月內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變更申請:
(一)家庭成員結構和人數發生變化的;
(二)家庭成員就業情況、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
(三)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因素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家庭情況變更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表;
(二)家庭情況變化相關證明材料;
(三)家庭其他情況無變化的承諾與聲明。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保障對象情況變更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對保障對象家庭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對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進行重新核定,提出調整其保障待遇的意見,報區民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失業或無業的保障對象在保障待遇期內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在重新核定保障待遇時,其本人就業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計入家庭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在扣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度后,超出部分減半計入家庭收入。
保障對象家庭因家庭成員重新就業不計入家庭月收入的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且每年度僅可以扣減一次。
第三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的變更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認定需調整保障待遇的,應當向保障對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待遇調整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核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出具《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送保障對象。對重新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核定變更之日起的次月計發,保障期限不作調整。
對保障對象家庭人員和經濟狀況變更情況的核定可參照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保障對象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戶籍遷移需要轉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報告原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自戶籍遷移之日起30日內提供以下材料,到戶籍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遷移手續。
(一)原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遷移證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戶籍遷移證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無變化的聲明。
保障家庭的人員、收入或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并重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原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保障對象辦理轉移手續,并在信息系統辦理轉移手續,在保障對象完成最低生活保障遷移前,其保障待遇繼續發放,但不超過兩個月。
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遷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后,應當登錄信息系統核查其原申請信息及證明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復查,原則上要求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與復查。
(一)有投訴或舉報并能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的或合理理由的;
(二)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不接受推薦就業的。
第三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財產總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棄、轉移、隱匿個人或者家庭財產的;
(四)擁有機動車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的;
(五)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的;
(六)自費出國旅游的;
(七)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一個月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時間不足60個小時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就業培訓或者推薦就業兩次以上(不包含兩次)的;
(九)離開居住地超過3個月,未向申請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的;
(十)存在明顯高于一般生活消費的情形;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保障對象家庭應當在保障期限到期前1個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不按時提出申請或不按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視為主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對象家庭成員均為無(或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重度殘疾人或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其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基本無變化的,無須重新申請,但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復核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復核申請表;
(二)家庭人員和經濟狀況無變化的聲明。
第三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保障對象家庭復核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對認為有需要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將復核申請的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紙質檔案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檔、存放。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職責過程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涉及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經濟狀況核查事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商請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協助調查,協助調查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四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數測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確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兩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職人員,負責受理申請、入戶調查、經濟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區民政部門按每2000名保障對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標準,確保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入戶調查、審批、復查、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一條 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明確拒絕提供贍養(扶養、撫養)費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情況書面告知義務人所在單位,并錄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個人征信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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