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0〕20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加強巡游出租汽車車身顏色及車輛退出運營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車身顏色及車輛退出運營管理,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更新、新增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巡游車車輛外觀、顏色和服務標志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身顏色為閃電橙色,在D65光源下,測量角度為45度的Lab值為L:30.56、a:39.02、b:38.53,誤差標準值范圍為:?E≤3;?L≤3,?a≤2,?b≤2(),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標準色板。車身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局部區域使用鍍鉻、不銹鋼裝飾件的除外。
(二)車身中部貼花,顏色為白色。貼花的車身前門部分標設“電動車”字樣,后門部分標設車屬企業4字以內簡稱、企業服務監督電話,所標設字顏色與車身顏色一致。
(三)車身兩個前門外側標設行業統一標志和政府服務投訴電話,顏色為白色。
二、巡游車企業所屬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巡游車車輛數達1500輛及以上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企業品牌顏色作為車身顏色。
(一)申請時需提交標準色板、顏色技術參數及顏色數據檢測報告。
(二)申請的品牌顏色不得與其他企業已使用的品牌顏色產生混淆。
(三)申請的品牌顏色與企業申請時所使用的車身顏色不一致的,企業應自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年內,將所屬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全部車輛車身顏色變更為品牌顏色。
(四)企業所屬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巡游車車輛數連續24個月不足1500輛的,將取消該企業使用品牌顏色的資格,被取消資格企業應在資格取消之日起1年內,將所屬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全部車輛車身顏色變更為閃電橙色。
三、巡游車退出運營的,巡游車企業須對退出運營的車輛清除巡游車車身顏色和服務標志,拆除服務設施:
(一)變更后的車身顏色應明顯區別于本通知規定及企業品牌車輛顏色,并在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車身顏色變更登記手續。
(二)清除價目表、告示帖、企業名稱、監督電話和其他服務標志。
(三)拆除頂燈、車載終端,由企業自行回收處置,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四)拆除計價器或者計程與計價設備以及空車標志,交由計價器或者計程與計價設備廠家回收,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車輛退出運營后直接報廢的,可以不清除車身顏色,企業應當將車輛交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理。
四、車輛退出運營申請注銷《道路運輸證》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銷《道路運輸證》的申請,并交回《道路運輸證》、智能防偽密標。
(二)計價器或者計程與計價設備以及空車標志設備廠家的回收登記表。
(三)已按本通知規定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的機動車登記記錄。如申請時無法提交該材料的,可提交承諾書,承諾在90日內補交已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的機動車登記記錄,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不正確履行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核查,對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補交材料,或者補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不再適用承諾制。
車輛報廢的,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的報廢汽車回收材料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材料。
車輛被盜、被搶的,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報案登記表辦理注銷《道路運輸證》手續。
五、巡游車外觀、顏色和標志樣式等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六、巡游車企業未按本通知規定對退出運營車輛清除巡游車車身顏色、拆除服務設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七、運營區域為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的巡游車車身顏色或樣式,應當區別于運營區域為廣州市全市范圍的巡游車,由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八、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巡游車車身顏色及車輛退出運營管理相關事項,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外觀樣式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外觀樣式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