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港規字〔2022〕3號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印發
廣州港海鐵聯運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港海鐵聯運獎勵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港務局反映。
廣州市港務局
2022 年9月28日
廣州港海鐵聯運獎勵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海鐵聯運發展的決策部署,支持南沙海鐵聯運發展,根據《廣州市精準支持現代物流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府規〔202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海鐵聯運獎勵實施細則。
一、獎勵對象、條件、標準及申請材料
(一)獎勵對象
通過廣州港碼頭裝卸并經南沙港、南沙港南、黃埔、下元等任一鐵路站點集疏運的集裝箱托運人或收貨人。
(二)獎勵條件
1.考核年度內,托運人、收貨人通過廣州港碼頭裝卸并經南沙港、南沙港南、黃埔、下元等任一鐵路站點集疏運集裝箱,且重箱量不少于300標準箱。
2.同一鐵路貨物運單僅獎勵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其中一方。
3.鐵路發站、到站均在廣州市內的不予獎勵。
(三)獎勵標準
鐵路發站、到站均在省內的,每標準箱獎勵250元(含重箱、空箱);鐵路發站或到站在省外的,每標準箱獎勵350元(含重箱、空箱)。
(四)獎勵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須同時提交雙方簽字蓋章的授權協議文本(原件)。
3.鐵路部門出具的有關海鐵聯運箱量數據統計資料(原件)。
4.港口經營人出具的有關海鐵聯運箱量數據統計資料(原件)。
5.托運人同意收貨人或收貨人同意托運人申請獎勵的書面確認書或協議。
以上各項材料均須加蓋申請人公章,多頁的須加蓋騎縫章。
二、獎勵實施程序
(五)申請人依據自己業務開展情況,自愿申請。達到獎勵標準而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不予獎勵。
(六)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申請獎勵材料,向市港務局申請。
(七)市港務局應當在對申請材料通過第三方驗證后擬定獎勵方案,并在市港務局網站以及政府門戶網站“營商廣州”專欄公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滿無異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港務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組織發放獎勵資金。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港務局暫緩發放與異議相關的獎勵資金,并在30日內進行復核,如異議屬實則取消獎勵。
三、監督管理
(八)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市港務局應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市港務局的監督檢查。對于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的申請人,市港務局應當取消其獎勵申請資格,依法予以追回已發放的相關獎勵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開展核查工作,遵循獎勵資金審核流程,避免違規操作。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附則
(十一)統計時間為當年3月3日至次年3月2日,自2021年起連續實施三個年度。第一個年度申請時限為細則印發后30個自然日之內,后兩個年度申請時間為統計時間結束后3月3日至4月2日。超過申請時限的不予受理。
(十二)若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時按新要求執行。
(十三)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2日。對于2023年度(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間)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按規定申報。如本細則有效期屆滿,但相關獎勵資金撥付尚未結束的,應繼續完成資金撥付。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