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公交規字〔2018〕3號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緩解城市道路交通壓力,精準管控以異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規避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政策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情況,現就本市部分區域實施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時起,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下同)駛入本市以下范圍(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干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按自然日計算,下同),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以上(下稱“開四停四”管理措施):
廣州市大觀路(廣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東圃大橋段,不含)、珠江水道(東圃大橋至長洲島至丫髻沙大橋至廣和大橋段,海珠區南面、長洲島和番禺區北面、海珠區和白云區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東面),鴉崗大道(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鴉崗大道至春崗立交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輔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廣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二期(春崗立交段至廣汕路段,不含)、廣汕路(大觀路至華南快速干線段,不含)合圍的區域,以及進入上述區域的洛溪大橋、鶴洞大橋、洲頭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
二、以下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不適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持道路運輸證件的客運車輛(不含租賃中小客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持校車標牌且標牌路線行經本市行政區域的非廣州市籍校車,港澳號牌、使領館號牌車輛。
(二)符合條件并在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預約登記的車輛。
三、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召開中國共產黨廣東省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廣東省政治協商會議,舉辦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期間,不實施“開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在管控區域內可正常通行。即無論行駛或停駛,均按停駛時間計算。
四、因緊急特殊情況違反本通告規定通行的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可向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開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細則,并依據主要道路交通運行狀況適時調整“開四停四”管理措施。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5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此圖僅供參考,以路面實際交通標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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