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辦規〔2019〕6號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越秀區促進高端專業服務業發展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越秀區促進高端專業服務業發展實施辦法》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8日
廣州市越秀區促進高端專業服務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提升越秀區高端專業服務業發展水平,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高端專業服務業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22號)精神,根據《廣州市越秀區關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N”個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對象】
需具備以下兩個要求:
(一)工商注冊地(或司法部門審核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的各類商事主體1均在越秀區行政轄區內。
(二)企業的行業類別應在貿易經紀與代理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咨詢服務、廣告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會議展覽及相關服務、工程技術與設計服務、工業及專業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十大行業范疇內,具體行業目錄及重點企業標準見附表《越秀區高端專業服務業行業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
第三條【項目落戶獎勵】
對新落戶越秀區的高端專業服務業,視企業性質、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情況,給予企業開辦獎勵、貢獻獎勵:
(一)開辦獎勵。世界500強、中國服務業1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央企、上市公司、高端專業服務業行業龍頭企業、廣州市總部企業等在我區成立高端專業服務業企業的,經認定最高獎勵500萬元。
(二)貢獻獎勵。落戶后三年內達到《分類表》標準的高端專業服務企業,參考企業當年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給予每年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最多可連續獎勵三年。
落戶后三年內估值十億美元(含)以上的,經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參考企業當年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給予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最多可連續獎勵三年。
第四條【增量貢獻獎勵】
對落戶三年以上的越秀區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視企業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情況給予增量貢獻獎勵:
(一)對上一年度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排名前列的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參考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給予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對未獲得上款獎勵的企業,參照《廣州市越秀區促進優質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第四條的第(三)條款給予獎勵。
第五條【高端人才獎勵】
支持企業引進高端人才,對獲評越秀區年度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參照《廣州市越秀區集聚高端人才暫行辦法(修訂)》第四條給予獎勵。
第六條【品牌創建獎勵】
支持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和申報馳名商標。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最高獎勵30萬元;對首次獲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對首次獲得市著名商標的企業,最高獎勵10萬元。獲評其他全球性、全國性、省級、市級獎項視具體獎勵級別、影響力給予每項5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七條【優質服務獎勵】
建立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目錄,鼓勵區內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重點企業購買中介服務;對我區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高端專業服務業企業,可參照《廣州市越秀區促進優質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第七條給予獎勵。
第八條【項目引進獎勵】
越秀區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為越秀區引進優質企業(項目)的,視其引進項目情況給予項目引進獎勵。
(一)落戶中介獎勵。為越秀區引進優質企業(需符合《廣州市越秀區促進優質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修訂)》新落戶優質企業標準),屬經商務部門認定為全新設立的外資項目,當年引進項目的實繳外資金額累計達1000萬港幣(含)以上的,可按認定的外資實繳資本5‰獎勵,最高500萬元;屬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含)以上的內資或其他項目,最高可按項目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
(二)經營中介獎勵。引進項目的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大的,參考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額外中介獎勵。除上述(一)(二)款獎勵外,一年內成功為越秀區引進5家優質企業(含)以上的,最高額外獎勵50萬元。
第九條【行業活動獎勵】
對促進區域高端專業服務業集聚的行業組織、活動,視其規模、影響力情況,給予相應獎勵。
(一)行業組織獎勵。支持組建高端專業服務業行業協會,經事前備案認定可按照集聚企業數量、經營情況最高獎勵30萬元。
(二)行業活動獎勵。鼓勵舉辦行業交流活動、區域招商推介活動,對越秀區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事前備案認定給予單項活動費用最高50%、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三)會議展覽獎勵。鼓勵各類展會落戶、支持舉辦國際會議和行業會議。對省級、國家級、世界級展會、論壇、會議落戶越秀區,承諾連續在越秀區舉辦3年(含)以上的,經事前備案認定,給予主辦單位單次實際場租費用50%,分檔次最高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第十條【集聚園區獎勵】
鼓勵打造高端專業服務業示范區,對區園區或樓宇內集聚10家以上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形成行業集聚并認定為特色園區或樓宇的,給予產業園區或樓宇運營單位(業主)最高獎勵10萬元;對經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高端專業服務業集聚區的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一條【附則】
對符合本辦法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企業的獎勵應綜合考慮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的40%可以由企業自行獎勵給有功人員,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1各類商事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法人;以及經區有關部門認定符合的企業分支機構;相關行商協會、產業聯盟等社團法人。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