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辦規〔2020〕4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沙區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征收補償處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南沙區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征收補償處理辦法(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南沙區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征收補償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南沙區電力供應,加快電網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關于廣州市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補償工作意見》《廣州南沙國有出讓土地上住宅和商業用房征收補償指導意見》(穗南府規〔2019〕2號)、《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穗南開管辦〔2018〕2號)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南沙區電力工程推進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220千伏、11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220千伏線路中心線向兩側各延伸18米、110千伏線路中心線向兩側各延伸12米范圍內),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依照本辦法,統一組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四條 經區房屋征收部門與涉及房屋的權利人協商,相關權利人同意進行征收的,按照《廣州南沙國有出讓土地上住宅和商業用房征收補償指導意見》(穗南府規〔2019〕2號)、《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穗南開管辦〔2018〕2號)實施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如因實施拆遷安置困難,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區房屋征收部門可與涉及房屋的權利人協商,相關權利人同意進行跨越的房屋,按照相關電力線路跨越處理方式由供電部門委托區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屋價值的30%給予補償,房屋價值按評估價計價,其補償費由供電部門負責,在工程預付款列支。
第六條 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經區房屋征收部門與涉及房屋的權利人協商,相關權利人不同意南沙區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并提出過高要求的,由各鎮街征收辦發出相關通知書告知相關權利人,若三個月內相關權利人不同意或不作回復的,采取跨越方式處理,工程投產后6個月相關權利人仍不同意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將該補償款辦理公證提存并告知權利人。
第七條 被線路跨越的房屋按實施現狀保持,不得改建、加建,對經鑒定為危房的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