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府辦規〔2019〕2 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為適應南沙區開發建設的需要,推進本區郵輪旅游產業蓬勃發展,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省旅游業改革與發展建設旅游強省的決定》(粵發〔2008〕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意見的若干意見》(粵府〔2010〕1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廣州國際郵輪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函〔2017〕4號)等相關文件的指導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享受本辦法的企業或組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郵輪業務的相關企業或組織。
(二)注冊地不在本區但在本區開展郵輪業務的相關企業,可以享受本辦法特定條款規定的獎勵。
(三)本辦法規定的郵輪業務相關企業是指郵輪公司、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郵輪組織、旅行社(以法人實體為單位)。
第二條 【落戶獎】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要求的,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并在本區繳納稅收的郵輪公司,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50-500萬元。
(二)對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的扶持: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要求的,在本區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提供扶持,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要求的,在本區組建郵輪組織或國際性郵輪組織在本區設立分會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四)郵輪服務公司可享受《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相關政策。
第三條 【辦公用房補貼】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對于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其實際支出。
(二)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對于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組織或行業協會,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郵輪組織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其實際支出。
第四條 【服務平臺】
(一)對在本區落戶的郵輪組織,在服務業招商引資方面成效明顯的,經區有關部門績效評定,每年按照年度引進項目注冊實繳資本累計總額的3‰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區政府每年舉辦兩次大型國際性郵輪會議或節慶宣傳活動(如郵輪發展圓桌會、國際郵輪旅游文化節),每年資金安排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六條 【航線獎】
(一)母港郵輪航次扶持:對選擇南沙郵輪港口作為始發港開展運營的郵輪公司按照航次予以獎勵。獎勵標準為:A類郵輪(總噸位1.8萬噸-4萬噸,含4萬噸),每航次給予2萬元扶持;B類郵輪(總噸位4萬噸-7萬噸,含7萬噸),每航次給予3萬元扶持;C類郵輪(總噸位7萬噸以上),每航次給予5萬元扶持。
(二)新航線扶持:對于在南沙開辟對郵輪而言為新航線且安排航次超過12次的郵輪公司,區分3種航線類型進行扶持:將南沙作為始發港的,每條航線100萬元;將南沙作為訪問港的,每條航線80萬元;2日1晚短途航線的,每條航線40萬元。
(三)首航扶持:對于將新建郵輪選擇南沙作為首航母港的郵輪,按照航次的數量進行階梯性扶持:達到4次及以上的,對第1至4航次(含),每航次扶持5萬元,對第5至8航次(含),每航次扶持10萬元,從第9航次開始,每航次扶持15萬元,每個郵輪公司每次的首航扶持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第七條 【交通接駁扶持】
對于郵輪公司或旅行社為游客安排接駁巴士等其他旅游集散運輸工具的,根據事前申報及港口提供的登記信息,座位超過20座的,按照每輛車次300元進行補貼,單個郵輪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推廣補貼】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在本區注冊的郵輪公司開展南沙母港郵輪業務所發生的廣告、渠道營銷、消費者推廣(如郵輪旅博會)以及主題活動(如首航宣傳活動),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50%予以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旅行社的扶持:為本區開展郵輪旅游相關宣傳項目(如主題郵輪航線的線上或線下推廣、郵輪體驗店、郵輪主題分享會、與媽祖文化相結合的郵輪產品宣傳活動等)的旅行社,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旅行社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三)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對于在本區注冊,在本區或為本區舉辦郵輪相關宣傳項目(如郵輪文化節、郵輪圓桌會議、郵輪行業交流研討會等)的郵輪組織,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郵輪組織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四)對郵輪港口的扶持:對于在本區注冊,在本區或為本區舉辦的為南沙郵輪母港進行宣傳推廣項目的郵輪港口經營企業,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郵輪港口經營企業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第九條 【保險補貼】
對郵輪公司或旅行社在南沙開展母港旅游業務時,為游客因惡劣天氣導致郵輪延誤、縮減航程、取消航班、變更港口所投保的保險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該航次企業為游客投入保險費用的50%,每家郵輪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岸電服務扶持】
為鼓勵郵輪公司使用岸電設施,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按0.7元/度的價格與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結算電費;對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岸電電費成本與上述結算價格的差價給予全額補貼,并可根據岸電設施維護成本額外給予不超過電價成本10%的價格補貼,每年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組織游客扶持】
(一)游客搭乘郵輪扶持:對組織境外郵輪游客通過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據實際入境每人次給予100元扶持。對年度組織超過2000位境內游客搭乘以南沙為母港始發國際郵輪出境游的旅行社,給予每人次最高50元扶持,每個旅行社最高扶持200萬元。
(二)游客周邊住宿扶持:對安排郵輪游客在本區酒店/賓館住宿的旅行社,按每人次每天150元予以扶持,每個旅行社每年累計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的第二條【落戶獎】、第六條【航線獎】、第八條【推廣補貼】、第十一條【組織游客扶持】可與《廣州市本級郵輪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方案》相應條款疊加享受外,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獲得落戶獎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不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9月25日區政府辦公室公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府辦規〔2018〕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如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