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辦規〔2018〕3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扶持辦法》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投資貿易促進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1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扶持辦法
為進一步營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加快建設廣州南沙新區城市副中心,培育和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南沙集聚發展,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優化外貿結構,加快形成我區外貿競爭新優勢,推動外貿轉型升級,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基礎上,結合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業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南沙區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及南沙區外貿綜合服務重點培育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培育企業”)是指在本區范圍內登記注冊、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第二條 試點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服務企業在100家以上。
(二)上年度納入我區統計的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三)銀行授信額度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
(四)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及以上,出口退(免)稅分類等級三類及以上。
(五)具有線上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第三條 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南沙區內“國家級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南沙區內“廣東省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及由市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南沙區內“廣州市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視同為試點企業,認定的南沙區內“廣東省外貿綜合服務培育對象”,需按本辦法申報認定為試點企業。
第四條 重點培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世界1000強、中央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企業在南沙新設直接控股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二)對上年度進出口額達8億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額達4億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在南沙新設直接控股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廣東省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及由市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的“廣州市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上述企業在南沙新設直接控股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第五條 總部企業獎
對我區2018年1月1日起新認定的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按總部型企業的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一)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在南沙設立的總部或區域總部。
(二)滿足下列行業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條件:
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六條 落戶獎
對我區2018年1月1日起新設且新認定的試點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的納稅總額分檔次給予落戶獎勵。在我區納稅總額達到1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納稅總額達到2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的,獎勵50萬元;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的,獎勵100萬元;納稅總額達到1000萬元的,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 經營貢獻獎
(一)對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區新設的非總部型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500萬元以上,給予企業對我區經濟貢獻30%的獎勵。
(二)對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區已設立的非總部型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50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從2018年起給予企業對我區經濟貢獻增長部分30%的獎勵。
(三)對經認定的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年進出口額達8億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額達4億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長的企業(已享受旅游購物、市場采購補貼的企業除外),該年度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八條 人才獎
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個人經濟貢獻40%比例給予特殊人才獎勵。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選擇按照內地與港、澳地區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外籍人才可選擇按照超過15%部分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除享受特殊人才獎勵外,還可在企業經營貢獻獎中獲得高管人才獎勵。兩項獎勵總額最高為其個人經濟貢獻的100%。獎勵金上不封頂,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 辦公用房補貼
對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區新設且新認定的試點企業和培育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100萬元且在我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第十條 優先辦理退稅
(一)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優先辦理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出口退(免)稅,對申報單證齊全真實、對應單證的電子信息準確無誤且審核無疑點的出口業務,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免)稅審批手續。為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進一步壓縮退稅辦理時間,提高退稅辦理效率。
(二)向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提供“一對一”的特色退稅服務,組建“一對一”出口退稅政策服務專家團隊,提供出口退稅政策宣傳解釋、預先裁定服務、出口退稅問題解答、協助企業完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等業務指導服務,建立“出口退稅雙向互動”機制,加強稅企溝通協調,構建“出口退稅風險共治”體系,稅企聯合防范退稅風險。
第十一條 給予海關通關便利
(一)試點企業可優先享受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各種惠企措施,享受專門服務窗口優先辦理試點企業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優先安排辦理加急通關手續。試點企業可在海關重點培育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按規定可享受較低的查驗率,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
(二)對經認定的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實施“提前申報、快速驗放”通關監管模式,企業可享受“一企一策”差異化管理,海關對企業存在的信用風險給予信用提示和行政輔導,為其服務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合格評定服務,指導中小微企業有效應對技術性貿易措施。
(三)為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設有海關協調員,為企業宣講最新政策規定,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及時解決企業反映的通關難題和其他合理訴求。
第十二條 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一)對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區新設且新認定的試點企業融資貸款產生的利息,以貼息方式進行扶持,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利率的25%(超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計算),單個試點企業限額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每年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貼息合計不超過企業實際貸款利息的100%。
(二)對已獲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30%給予配套。企業每年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保費扶持合計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保費的100%。
第十三條 若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出現以下情況,將終止其試點和培育資格、扶持措施,企業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一)經查實,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二)認定為試點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后,一年內未實際開展外貿綜合服務業務。
第十四條 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投資貿易促進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