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穗南府規〔2023〕2號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就劃定森林防火區有關事項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范圍為森林防火區,防火區范圍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區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四、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五、森林特別防護期內,本區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六、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七、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違反上述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群眾積極支持、熱情參與,發現森林火情,馬上撥打12119報警電話。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