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農規字〔2022〕1號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區直各有關單位、廣州南沙現代農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3月17日
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若干措施》的順利實施,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扶持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主體(企業、平臺、組織類):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2.在本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農業發展有直接貢獻。
3.業務范圍包括農業科研、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服務,農業農村觀光休閑,農業綜合服務。
(二)經營主體(農戶個體類):在本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支持擴大投資
第三條 支持經營主體加大農田基礎設施、生產經營設施、智能管理設施(裝備)、農產品加工設備設施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投資,區財政按投資額的45%給予補助,對已獲得上級資金支持的,區財政給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財政補助金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75%,每家經營主體區財政補助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經營主體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實施的農田基礎設施、生產經營設施、智能管理設施(裝備)、農產品加工設備設施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投資,按農業項目“以獎代補”的方式申請補助。
第五條 農業項目“以獎代補”的辦理流程:
1.在項目實施前,經營主體編制項目建設計劃等資料,經屬地鎮(街)審核同意后,提交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2.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審定,批復項目,明確項目總投資及財政補助金額,確定財政補助的占比。
3.經營主體自行完成項目建設后,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兩級申請項目驗收。
4.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項目進行造價評估(或資產評估)。
5.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鎮(街)參與,根據項目投資額,專家一般由3-7人(單數)組成。
6.驗收通過的,項目實際補助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1)當項目造價評估(或資產評估)金額等于或大于項目批復總投資時,按批復金額予以補助;
(2)當項目造價評估(或資產評估)金額小于批復的總投資,但達到批復總投資的2/3以上(含2/3)時,按以下方式計算實際補助金額:
實際補助金額=批復補助金額×評估金額/批復項目總投資
(3)當項目造價評估(或資產評估)金額未達到批復總投資2/3時,取消補助資格。如項目金額變動經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可以按變動后的金額核算。
7.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驗收結果及補助金額,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六條 經營主體申請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投資)區財政配套資金,已獲得上級資金支持的,該上級支持資金必須是財政資金,且上級財政資金下達后3個月內,經營主體需先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配套資金需求。
第七條 申請區財政配套資金,需符合區財政配套資金比例最高1:1、各級財政補助金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75%的要求。
第八條 經營主體申請區財政配套資金,需提供上級財政資金批復文件、上級補助資金到賬證明、項目總投資證明、項目驗收確認(如有)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經營主體納入區級統計的新增投資,區財政按投資額給予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20萬元的貢獻獎勵。
第十條 經營主體申請新增投資貢獻獎勵按以下標準執行:
1.新增投資200萬元(含)至500萬元(不含),獎勵0.5%;
2.新增投資5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獎勵0.2%;
3.新增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0.1%;
4.獎勵資金分段累計,但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5.新增投資中包含區財政補助的,必須扣除財政補助資金后,再計算獎勵。
第十一條 經營主體申請新增投資貢獻獎勵,需提供投資項目專項審計(評估)報告,審計(評估)報告需要列明項目的具體投資額。
第十二條 經營主體新建(擴容)變壓器,區財政給予每千伏安500元補助。年用電量超過10萬千瓦時的,超出部分每千瓦時補助0.2元,每家經營主體每年補助最高30萬元。
第十三條 申請新建(擴容)變壓器補助和用電補助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各級評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必須是直接從事種植和養殖活動,其產值屬于農業大類統計。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申請新建(擴容)變壓器補助和用電補助,需提供供電部門確認的新建(或擴容)變壓器的證明、完成建設(或擴容)的證明、供電部門收取的電費發票復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 支持土地流轉
第十五條 本區農戶將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土地交由村集體統一流轉、集約連片面積達到50畝以上、流轉期5年以上的,區財政對參與流轉的農戶(流出方)給予流轉補助每年每畝300元,對村集體給予工作經費每年每畝100元,上級有土地流轉補助的,可以疊加補助。
第十六條 對農戶流轉土地的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本細則有效期內新發生的土地流轉,流轉土地總面積達到50畝以上,流轉期限達到5年以上;
2.流轉的土地必須由村集體集中經營,或村集體統一對外簽訂流轉(租賃)合同;
3.村集體與用地方(流入方)簽訂合同面積不少于50畝、合同期不少于5年;
4.農戶的土地流轉補助,由所在村集體統一申報。
第十七條 對村集體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與土地流轉有關的組織發動、面積審核、招商引資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經營主體(流入方)通過村集體新增流轉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流轉面積100畝以上、流轉期5年以上的,按流轉面積每年每畝補助500元。
第十九條 申請農村土地流轉補助,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本細則有效期內實施的土地流轉;
2.申請者必須是土地實際使用方;
3.村集體集中經營使用土地,或經營主體與村集體簽訂流轉(租賃)合同;
4.土地連片,單個合同土地面積達到100畝以上;或因擴大經營而新增流轉土地,連片總面積達到100畝以上;
5.流轉土地的使用必須合法合規,且用于生產食用農產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條 經營主體租用國有農用地連片100畝以上、租用期限3年以上、租金每畝每年超過2000元、且租金水平與同區域同類型農用地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超出部分區財政給予補助,最高補助每畝每年500元。
第二十一條 申請租用國有農用地補助資金,除滿足面積、年限、租金水平等要求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者是土地實際使用方,而且必須是各級評定的農業龍頭企業;
2.持續經營1年以上,土地正常使用,并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3.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剩余年限達到3年以上;
4.土地的使用合法合規,且用于生產食用農產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二條 經營主體申報流轉補助,需提供流轉(租賃)合同、合同金繳付證明等材料。
第四章 支持發展農業生產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新建連棟鋼架種植大棚連片面積達到10畝以上,按實際建設面積一次性補助每畝1萬元;新建隧道式鋼架拱棚面積達到10畝以上,按實際建設面積一次性補助每畝0.4萬元;水產養殖魚塘鋪蓋防滲膜連片達到5畝以上的,按鋪蓋防滲膜魚塘面積補助每年每畝0.1萬元;水產越冬棚覆蓋薄膜連片達到5畝以上的,按覆蓋薄膜魚塘面積每年每畝補助0.1萬元。
第二十四條 申請補助的生產保護設施,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新建大棚(拱棚)補助,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申請并完成建設的大棚(拱棚);
2.連棟鋼架種植大棚的棚架主體材料必須是鋼鐵材料,有獨立立柱,立柱間距一般不少于2米,棚架頂拱管不插地,棚肩立柱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
3.隧道式鋼架拱棚的棚架主體材料必須是鋼鐵材料,棚架拱管直接插地,棚高(拱管頂部)一般不低于3米,棚架拱管間距一般不大于2米;
4.魚塘鋪蓋防滲膜必須覆蓋整個魚塘水體;
5.新建種植棚驗收時必須覆蓋薄膜,越冬棚1月份至3月份必須覆蓋薄膜。
第二十五條 新建大棚(拱棚)建設前,經營主體需報請屬地鎮(街)現場查驗,確認屬于新建。
第二十六條 新建大棚(拱棚)完成建設后,經營主體向屬地鎮(街)申請驗收,驗收期間應正常覆蓋薄膜,魚塘鋪蓋防滲膜還需提供已鋪蓋未灌水的現場照片。
第二十七條 屬地鎮(街)對申報補助的生產保護設施進行面積測量、計算補助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章 支持糧食生產和耕地地力保護提升
第二十八條 對本區范圍種植水稻,區財政按實際種植面積每畝補貼700元。
第二十九條 每個經營主體單造種植水稻15畝以上才可申請水稻種植補貼。
第三十條 水稻種植補貼由鎮(街)負責組織統計、審核、申報,按以下流程辦理:
1.鎮(街)按水稻種植面積統計要求做好面積統計,鎮(街)對各村統計報送的水稻種植面積進行核實、匯總、上報;
2.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水稻種植面積進行抽查(抽查戶數不少于20%)、核實,計算補貼金額,發回各申報單位;
3.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政府網站公示水稻種植補貼核實情況,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申報單位對申報補貼在土地所在村(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公示無異議,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一卡通”方式,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戶。
第三十一條 購買使用商品有機肥料,區財政每噸補貼300元。
第三十二條 申請購買使用商品有機肥料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商品有機肥料包括有機肥料、生物有機肥和液體有機肥料,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必須是上級(文件)規定的名錄中的供貨企業,補貼有機肥品種符合上級(文件)規定的確定品種;
2.補貼對象是種植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的經營主體和大戶,連片面積達到10畝以上;
3.每年每畝補貼最高不超過1噸。
第三十三條 申請購買使用商品有機肥料補貼,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者購買認定的商品有機肥后3個月內,向所在行政村(或區屬國企)提出申請;
2.所在行政村(或區屬國企)對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后,提供公示照片(2張),報鎮(街)審核;
3.鎮(街)審核后以鎮(街)名義報送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4.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各鎮(街)上報有機肥補貼申請審核結果,按程序撥付補貼。
第三十四條 申請購買使用商品有機肥料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申請表》;
2.購肥合同;
3.經營主體銀行賬號或農戶個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
4.申請者身份證明材料;
5.購肥發票;
6.土地租賃(承包)合同;
7.當年繳納承包款發票或收據;
8.種植地點位置圖;
9.種植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現場圖片。
第三十五條 上級已有補貼的,可以疊加補貼,但總補貼單價不得超過有機肥正常售價。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開展農業環境與資源保護行動,支持農產品安全生產、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基地建設。
第三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制定開展農業環境與資源保護行動工作計劃,落實專項資金,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六章 支持擴大農產品銷售
第三十八條 經營主體收購本區出產食用農產品,年實際交易金額達到1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1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分別給予5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三十九條 經營主體申請收購食用農產品獎勵,必須是經營主體收購本區出產的食用農產品,并達到規定的交易金額。
第四十條 經營主體申請收購食用農產品獎勵,需提供收購合同、資金支付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 鎮(街)組織相關村(土地所有權人),對農戶(賣方)的生產能力(生產面積)、交易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第四十二條 經營主體在淘寶、天貓、京東、拼多多等知名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年銷售本區出產的食用農產品達到5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200萬元)、2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50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四十三條 經營主體申請電商銷售獎勵,按照經營主體通過知名電商平臺銷售本地出產的食用農產品的金額計算獎勵,自產自銷不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經營主體申請電商銷售獎勵,需提供網店開辦日期佐證材料、網店詳情頁截圖、店主身份證明、交易平臺線上流水、年銷售額證明、銷售產品來源證明、物流單據憑證等材料。
第七章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推廣
第四十五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業創新項目、公益性示范推廣活動(項目)給予費用補助。
第四十六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農業創新項目、公益性示范推廣活動(項目)工作方案,按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立項資助的農業科技項目,分別按上級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配套資金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四十八條 申請農業科技項目區財政配套資金,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立項的農業科技項目;
2.必須是上級財政支持的農業科技項目;
3.項目必須已經實質性開展。
第四十九條 區財政按比例給予農業科技項目配套資金,但財政補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
第五十條 申請農業科技項目區財政配套資金,項目方憑上級立項及資金憑證,申請區級配套資金。如項目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項目驗收,須退回配套資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主體(集體)或個人獲得農業技術推廣獎,區財政按獲獎級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上級有獎勵的,可以疊加獎勵。區財政的獎勵標準:
1.國家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40萬元、30萬元;
2.省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3.市級一等獎、二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4.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獎項的,只按最高級別計發獎勵;
5.已獲得低級別獎勵后再獲得高級別獎項的,按高級別獎勵標準補足。
第五十二條 申請農業技術推廣獎,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獲評的農業技術推廣獎;
2.只獎勵給排序第一的單位(集體)或個人。
第五十三條 申請農業技術推廣獎區財政獎勵資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獲獎證書(或其它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 各類社會組織向農戶提供培訓,區財政給予培訓費補助。
第五十五條 申請培訓費補助,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向參加培訓人員收費,或財政、社會組織已給予費用補助(贊助)的,不得再申報補助;
2.培訓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
3.培訓組織方應在開展培訓前先制定培訓計劃,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必須完成培訓計劃。
第五十六條 申請培訓費補助,需提供培訓簽到表、參加培訓人員身份證明材料、現場相片、實際發生費用證明等材料。
第八章 支持聯農助農
第五十七條 對本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業行業協會等企業或組織,且單個企業或組織的成員達到50家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區財政對每個企業或組織給予運行管理費用補助每年10萬元、連續3年。對新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并持續運作1年以上,給予運行管理費用補助每年1萬元、連續3年。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運行管理費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業行業協會等企業或組織必須經過工商注冊或主管部門登記;
2.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成立的;
3.必須運行1年以上,并仍在持續正常運營。
第五十九條 申請運行管理費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運行情況總結報告;
2.賬戶資料。
第六十條 對經營主體向金融機構貸款用于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區財政給予貸款貼息補助,每家經營主體最高貼息補助100萬元。
第六十一條 申請貸款貼息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向銀行貸款;
2.必須是直接用于農業產業化項目的貸款;
3.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發生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
第六十二條 貸款貼息補助的標準:
1.屬于農業龍頭企業的經營主體每年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其他經營主體每年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上級已有貼息補助的,就高不疊加補助。
第六十三條 申請貸款貼息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收取利息的相關憑證;
2.貸款資金使用的財務審計報告;
3.農業產業化項目的開展情況總結報告。
第六十四條 支持擴大農業保險,對購買政策性保險,區財政對保費的補助比例提高至90%。對政策性保險投保率達到70%以上的村,按保費的10%給予村集體投保獎勵,每村每年最高獎勵10萬元。
第六十五條 申請政策性保險保費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上級(文件)確定的政策性保險險種;
2.必須是上級(文件)確定的承保保險機構,或其他經過相關程序確定的承保保險機構。
第六十六條 保費補助標準:
1.上級財政有補助的,區財政按保費總額的90%的比例予以補足;
2.上級沒有補助的,區財政按保費的90%予以補助。
第六十七條 保險機構申請保費補助,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政策性保險投保證明材料。
第六十八條 村集體申請投保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面積;
2.村集體農業總面積證明材料。
第九章 支持農旅融合發展
第六十九條 支持經營主體發展觀光休閑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觀光休閑農業有關的配套設施和服務設施,區財政按投資額給予45%補助,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第七十條 申請觀光休閑農業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與觀光休閑農業有關的配套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房屋不能申請補助;
2.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實施的配套設施和服務設施;
3.經營主體建設與觀光休閑農業有關的配套設施和服務設施,必須合法合規,必須符合“美麗田園”建設要求。
第七十一條 申請觀光休閑農業補助,按農業項目“以獎代補”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七十二條 品牌民宿經營主體入駐本區建設(或運營)品牌民宿,可以優先享受農業產業化項目扶持,對其基礎建設按總投資45%的比例給予補助,對服務設施設備投資按總投資35%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七十三條 申請品牌民宿補助的經營主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同一品牌在南沙區以外,至少在兩個縣級以上地區,有以同一品牌經營的民宿,且經營行為仍在持續;
2.自有品牌,在南沙區范圍與經營民宿有關的投資累計達到200萬元以上;
3.自有品牌,在南沙區范圍經營且被評為市級旅游等級民宿的。
第七十四條 申請品牌民宿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實施的基礎建設和服務設施設備投資;
2.基礎建設和服務設施設備投資沒有因違法違規被相關部門查處;
3.品牌民宿經營1年以上,并仍在正常經營。
第七十五條 申請品牌民宿補助,按農業項目“以獎代補”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七十六條 品牌民宿經營企業入駐本區開展民宿經營活動的前三年,按區級經濟貢獻的80%、60%、40%給予返還。
第七十七條 區級經濟貢獻獎返還按年度測算,逐年返還。
第七十八條 申請品牌民宿經濟貢獻返還,需提供對本區經濟貢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章 支持創建品牌
第七十九條 新獲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水產良種場、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等類型稱號之一的,按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新獲評農業公園等類型稱號之一的,按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新獲評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新獲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新獲綠色(有機)食品認證,每個產品獎勵10萬元。
第八十條 申請品牌獎勵,必須是本細則有效期內新獲評的品牌稱號,才可以申請獎勵。
第八十一條 品牌獎勵標準除本細則的要求外,還需執行以下要求:
1.上級有同類補助(獎勵)的,可以疊加補助(獎勵);
2.同一年獲得不同級別的同類品牌稱號,按就高不重疊獎勵。
第八十二條 申請品牌獎勵,需提供各級職能部門授予的認定文件(或證書)。
第十一章 支持擴大宣傳
第八十三條 經營主體自行舉辦農業主題展會、論壇(峰會)、農產品推介(展銷)活動、品牌宣傳推廣活動,或參與各級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舉辦的農產品推介(展銷)、品牌宣傳推廣、農業競賽等活動,區財政給予展位費(場地費)、布展(參展)費、交通運輸費補助,每次活動最高補助30萬元。
第八十四條 申請宣傳活動補助,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營主體自行舉辦農產品展銷活動、品牌宣傳推廣活動,活動舉辦前,應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預算及申請補助金額,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2.宣傳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出補助申請。
第八十五條 申請宣傳活動補助,按以下標準執行:
1.廣州市范圍舉辦宣傳活動,每家經營主體每次不超過10萬元;
2.廣州市外廣東省內舉辦宣傳活動,每家經營主體每次不超過20萬元;
3.廣東省以外舉辦宣傳活動,每家經營主體每次不超過30萬元。
第八十六條 申請宣傳活動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辦方的收費憑證復印件(自行舉辦活動的,需提供使用場地的收費憑證);
2.工作方案審批意見;
3.活動現場照片;
4.賬戶資料。
第八十七條 參加各級政府或部門組織舉辦的展銷活動、推廣活動,展位費(場地費)、布展(參展)費已由區政府或部門解決的,不再安排補助。
第八十八條 經營主體在主流媒體投放廣告,區財政按廣告費的20%給予補助,每家經營主體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第八十九條 申請廣告費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本細則有效期內投放的廣告宣傳;
2.必須是在主流媒體投放的廣告宣傳;
3.必須屬于生活消費品的食用農產品及加工品的廣告宣傳;
4.廣告正式播放后1個月內提出補助申請。
第九十條 申請廣告費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與主流媒體(或主流媒體的專欄廣告代理)簽訂的合同;
2.收費發票;
3.播放廣告的頁面截屏(或相片);
4.申請人賬戶資料。
第九十一條 經營主體新建自有品牌專營門店,前三年區財政按門店場地租金的20%給予費用補助,每家門店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第九十二條 申請品牌專營門店補助,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本細則有效期內正在經營的品牌專營門店,正常經營1年以上;
2.主要經營滿足日常生活的食用農產品及加工品;
3.品牌專營門店必須設在城市商業區、機場、客運站、大型商業體、住宅小區等人流較大區域,設在農村地區的專營門店,一般不予申請補助。
第九十三條 申請品牌專營門店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場地租賃合同(或自有物業權屬證明);
2.繳費發票(收據);
3.門店外部正面相片;
4.門店內部相片;
5.申請人賬戶資料。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四條 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程序:
1.申請人按照申請補助(獎勵)資金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鎮(街)提出補助申請;
2.鎮(街)對申請補助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定;
3.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鎮(街)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補助條件的,安排補助資金;
4.區農業農村局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將補助(獎勵)資金撥付到鎮(街);
5.鎮(街)將區財政下撥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相應的申請人。
第九十五條 除有明確申請時間要求以外,區農業農村局一般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補助資金申報,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受理資金申報。
第九十六條 除明確可以疊加的補助(獎勵)以外,同一實施內容如遇本區其他部門有同類型補助(獎勵),按就高不疊加的原則核發補助(獎勵)資金。經營主體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支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的資金應在核撥時予以扣除。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涉及數值“達到”“以上”的,均包含本數。
第九十八條 扶持對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遵守在南沙區有關納稅納統的要求,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違反承諾,應退回補助(獎勵)資金。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2021年1月1日至本細則印發之日,參照本細則執行。補助資金兌現期至2025年10月24日止。
附件:1.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產業化發展項目計劃申報表.doc
1-2.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產業化發展項目自驗報告.doc
3.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xx鎮(街)土地流轉補貼審核匯總表.doc
4.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新增土地流轉補貼資金申報表.doc
5.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農業生產保護設施補助申請表.doc
8.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食用農產品收購(銷售)獎勵補助申請表.doc
10.南沙區現代農業增量提質品牌(稱號)獎勵資金申報表.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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