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教規字〔2021〕1號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南沙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區直各有關單位、各鎮(街)、各幼兒園:
《南沙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實施辦法(修訂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南沙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實施辦法(修訂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做好2017年全省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11號)、《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教育局關于調整完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的通知》(穗財教〔2016〕30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區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學前教育資助力度,減輕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對象
(一)第一類:優先資助對象。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就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3-6歲常住人口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撫對象。
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貧困家庭兒童。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市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五保供養證》或總工會核發的有效《特困職工證》、《建檔立卡扶貧手冊》等證件之一。
2、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兒童福利證。
3、殘疾兒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第二代證),或三甲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并需載明該患兒有智力、聽力、自閉癥或腦癱的病癥及癥狀。
4、滿足優撫條件的兒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監護人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烈士子女證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兒童(有相關證明):父母均為殘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災害(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受災嚴重、家庭遭受重大突發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災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殘疾)或不具履行撫養義務等。
(二)第二類:擴大資助對象。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就讀的南沙戶籍大班幼兒。
(三)第三類:工作補助。承擔“送教上門”工作的幼兒園給予工作補助。
二、資助標準
(一)第一類優先資助對象,資助標準為:
1、廣州市戶籍:10000元/學年/生;
2、非廣州市戶籍常住人口:1300元/學年/生。
(二)第二類擴大資助對象,資助標準為:400元/學年/生。
(三)第三類工作補助,補助標準為:6000元/學年/生。工作補助下撥到幼兒園,可用于增聘保育人員、發放教師補貼與交通補助(在編教師除外)、添置兒童圖書和玩具等。
上述(一)(二)項資助項目不得重復領取。
三、經費來源
資助經費由上級安排加區財政補充統籌。省財政統籌安排中央和省的資金,給予困難幼兒每年1000元的資助,省負擔10%;市級財政每年按上一年度在園幼兒數的10%、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安排對區的補助經費;不足部分由區財政負擔。
四、申報與審核
學前教育資助按學期申請,幼兒園在每年秋季招生時將本辦法告知每位入園幼兒家長或其監護人,并在幼兒園明顯位置公布本辦法。
(一)受理申請。每年3月及9月,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幼兒園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南沙區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
(二)初審。幼兒園成立工作小組,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對受理的資助申請及證件進行認真核對,匯總資助幼兒名單及資料送所在鎮街托幼辦復核。
(三)復核。鎮街托幼辦對幼兒園報送的資助幼兒名單進行復核后送區教育局。(四)會審。區教育局會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區殘聯對資助幼兒名單進行審核(擴大資助對象除外)。
(五)下達資金。區教育局會區財政局及時將資助資金下達給區屬幼兒園和鎮街。
(六)發放。各幼兒園安排專人負責發放資助經費。區教育局制訂統一簽領表,由家長簽領確認,簽領表由幼兒園存檔備查并報區教育局備案。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政府是開展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區教育局會同財政、民政、工會、殘聯等部門制定本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確保資助政策順利實施。民政、工會、殘聯、各鎮街要積極協助。各幼兒園要把學前教育資助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并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完善學前資助基礎信息
區教育局根據省教育廳的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監督和指導有關幼兒園做好在園幼兒信息和受助幼兒信息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完備的學前教育資助幼兒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三)強化資金管理
將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省市財政補助資金全額用于資助,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截留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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