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文廣旅體規字〔2019〕2號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19年3月19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扶持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扶持辦法獎勵的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郵輪業務的相關企業或組織。
(二)注冊地不在本區但在本區開展郵輪業務的相關企業,可以享受本辦法特定條款規定的獎勵。
(三)本辦法規定的郵輪業務相關企業是指郵輪公司、
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郵輪組織、旅行社(以法人實體為單位)。
(四)申請扶持辦法獎勵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注冊地在本區的企業須承諾10年內不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獲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主動退回領取的獎勵資金。
第二章 落戶獎
第三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要求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并以南沙為母港的國際五大郵輪公司,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500萬元。其他郵輪公司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予以補貼,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的扶持:在本區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予以補貼,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在本區組建郵輪組織或國際性郵輪組織在本區設立分會的,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50萬元。
(四)郵輪服務公司可享受《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相關政策。
(五)本細則所指“落戶”以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時間為準,享受落戶獎勵的企業,設立和實繳注冊資本時間均要在辦法實施有效期內。
(六)本細則所指“郵輪組織”是經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民政局注冊登記的團體組織。
第四條 申報落戶獎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對于在本區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需提供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其中,內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市場監管局核定為準,外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招商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確認的外資指標數據錄入系統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金額為準;
2.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組織,需提供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相關文件。
第三章辦公用房補貼
第五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要求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對于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車庫、倉庫等),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其實際支出。
(二)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對于在本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郵輪組織或行業協會,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車庫、倉庫等),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郵輪組織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其實際支出。
(三)企業同時購置、租用或自建辦公用房的,按獎勵標準合并計算辦公用房補貼:對郵輪公司的扶持,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郵輪組織的扶持,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或新遷入的企業,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五)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或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轉)租或出售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途的,追繳已經獲得的補貼。
第六條 申報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購置辦公用房除應提交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購買合同復印件;
2.已支付辦公場地購房款憑據復印件;
3.《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和房產稅、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4.申請補貼時間為實際購買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上時間為準)的次年。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三)新建辦公用房除應提交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使用辦公用地的土地出讓協議與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
2.已支付辦公場地的土地出讓金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租用自用辦公用房除應提交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場地說明,包括地點、自用辦公用房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以及現場照片;
2.經屬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場地租賃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已支付租金憑據、租金發票(均為復印件);
3.對申請租用自用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用自用辦公用房(以經屬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上時間為準)的次年。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四章 服務平臺
第七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對在本區落戶的郵輪組織,在服務業招商引資方面成效明顯的,經區有關部門績效評定,每年按照年度引進項目注冊實繳資本累計總額的3‰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本條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注冊資本實繳額,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驗資報告,其中內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市場監管局核定為準,外資部分的注冊資本以招商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確認的外資指標數據錄入系統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金額為準。
(三)項目引薦獎勵需在項目總注冊資本實繳30%后,按以下方式支付給作為引薦方的郵輪組織:
內資項目:需在項目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大于項目引薦獎勵金額后,按照注冊資本實繳的比例進行支付。
外資項目:按照項目注冊資本實繳的比例進行支付。
(四)區政府每年舉辦的兩次大型國際性郵輪會議或節慶宣傳活動(如郵輪發展圓桌會、國際郵輪旅游文化節),每年資金安排不超過200萬。
(五)對于招商項目引薦的獎勵條件、標準、支付方式、備案程序等相關規定,參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條 申報服務平臺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對在服務業招商引資方面成效明顯的郵輪組織,申請獎勵應提供: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申請審批表》(附件3);
2.項目注冊文件復印件(批文或營業執照等);
3.項目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
4.項目驗資報告復印件;
5.項目購買或租賃土地、房屋情況證明復印件;
6.作為引薦方的郵輪組織對公銀行賬戶的復印件;
7.若項目投資方/股東為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集團)、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8.入駐企業目錄及企業營業(或銷售)收入、稅收等認定條件有關的證明文件;
9.郵輪行業協會、培訓項目及基地、論壇賽事,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認為必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航線獎
第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母港郵輪航次扶持:對選擇南沙郵輪港口作為始發港開展運營的郵輪公司按照航次予以獎勵。獎勵標準為:A類郵輪(總噸位1.8萬噸-4萬噸,含4萬噸),每航次給予2萬元扶持;B類郵輪(總噸位4萬噸-7萬噸,含7萬噸),每航次給予3萬元扶持;C類郵輪(總噸位7萬噸以上),每航次給予5萬元扶持。
(二)新航線扶持:對于在南沙開辟對郵輪而言為新航線且安排航次超過12次的郵輪公司,區分3種航線類型進行扶持:將南沙作為始發港的,每條航線100萬元;將南沙作為訪問港的,每條航線80萬元;2日1晚短途航線的,每條航線40萬元。
(三)首航扶持:對于新建郵輪選擇南沙作為首航母港的郵輪,按照航次的數量進行階梯性扶持:達到4次及以上的,對第1至4航次(含),每航次扶持5萬元,對第5至8航次(含),每航次扶持10萬元,從第9航次開始,每航次扶持15萬元,每個郵輪公司每次的首航扶持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四)航線獎的(一)、(二)、(三)條,可疊加享受。
第十條 申報航線獎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明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以南沙為母港的郵輪噸位證明復印件;
2.由港務部門核實蓋章的以南沙為始發港的累計開航航次證明;
3.由港務部門核實蓋章的以南沙為訪問港的累計開航航次證明。
第六章 交通接駁扶持
第十一條 對于郵輪公司或旅行社為游客安排接駁巴士等其他旅游集散運輸工具的,根據事前申報及港口提供的登記信息,座位超過20座的,按照每輛車次300元進行補貼,單個郵輪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申報交通接駁扶持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事前向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意的相關文書。
(二)專項材料
1.屬于按次簽訂租車協議的,需提供與汽車租賃公司簽署并蓋章的大巴租車協議復印件,協議中應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始發地、目的地、用車時間、車牌號、車輛滿載人數等信息;
2.屬于按期限簽訂租車協議的,需提供與汽車租賃公司簽署并蓋章的大巴租車協議復印件和結算明細復印件,明細中應包括始發地、目的地、用車時間、車牌號、車輛滿載人數等信息;
3.南沙郵輪港口出具的大巴出入證明,包括車牌號、車輛出入時間等信息。
第七章 推廣補貼
第十三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對郵輪公司的扶持:在本區注冊的郵輪公司(法人實體或非法人實體均可)開展南沙母港郵輪業務所發生的廣告、渠道營銷、消費者推廣(如郵輪旅博會)以及主題活動(如首航宣傳活動),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50%予以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旅行社的扶持:對于為本區開展郵輪旅游相關宣傳項目(如主題郵輪航線的線上或線下推廣、郵輪體驗店、郵輪主題分享會、與媽祖文化、水鄉文化、海洋文化相結合的郵輪產品宣傳活動等)的旅行社,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旅行社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三)對郵輪組織的扶持:對于在本區或為本區舉辦郵輪相關宣傳項目(如郵輪文化節、郵輪圓桌會議、郵輪行業交流研討會等)的郵輪組織,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郵輪組織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四)對郵輪港口的扶持:對于在本區或為本區舉辦的為南沙郵輪母港進行宣傳推廣項目的郵輪港口經營企業,對事前申報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予以扶持,每個郵輪港口經營企業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第十四條 申報推廣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事前向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意的相關文書。
(二)專項材料
1.申請推廣補貼的企業,需提供推廣活動前的策劃書,應包括活動背景、活動目的、活動具體內容及形式、效果預估以及經費預算等;
2.推廣活動完成后的成果證明資料以及相關支出的證明或發票復印件。
第八章 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對郵輪公司或旅行社在南沙開展母港旅游業務時,為游客因惡劣天氣導致郵輪延誤、縮減航程、取消航班、變更港口所投保的保險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該航次企業為游客投入保險費用的50%,每家郵輪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申報保險補貼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每航次所有游客的保險合同復印件;
2.郵輪公司或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的結算憑證。
第九章 岸電服務扶持
第十七條 為鼓勵郵輪公司使用岸電設施,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按0.7元/度的價格與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結算電費;對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岸電電費成本與上述結算價格的差價給予全額補貼,并可根據岸電設施維護成本額外給予不超過電價成本10%的價格補貼,每年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針對岸電扶持中提到的電費補貼和岸電設施維護成本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電費補貼費=(實際用電單價-0.7)×實際用電度數
岸電設施維護成本補貼費=實際用電單價×0.1×實際用電度數
第十八條 申報岸電服務扶持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負責人簽署并蓋章的《岸電電費補貼申請表》(附件4);
2.郵輪電費支付憑證復印件;
3.使用岸電的郵輪公司應當按月向郵輪港(碼頭)經營企業提供前款1、2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章 組織游客扶持
第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予以扶持:
(一)游客搭乘郵輪扶持:對組織境外郵輪游客通過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據實際入境每位游客給予100元扶持。對年度組織超過2000位境內游客搭乘以南沙為母港始發國際郵輪出境游的旅行社,給予每位游客最高50元扶持,每個旅行社最高扶持200萬元。
(二)游客周邊住宿扶持:對安排郵輪游客在本區酒店或賓館住宿的旅行社,給予每位游客每天150元扶持,每個旅行社每年累計不超過150萬元。
第二十條 申報組織游客扶持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廣州市南沙區郵輪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1);
3.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寫明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說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5.“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的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
7.相關行業領域有審批許可要求的,需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證明復印件;
8.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專項材料
1.組織境外郵輪游客經南沙搭乘郵輪的旅行社(包括登船或到岸),以月為單位,按航次順序統計游客人數(附件5),由郵輪公司蓋章核實或出具證明文件;
2.組織境內郵輪游客經南沙搭乘郵輪的旅行社(包括登船或到岸),以月為單位,按航次順序統計游客人數(附件6),由郵輪公司蓋章核實或出具證明文件;
3.吸引郵輪游客在本區住宿的酒店或賓館,以月為單位,按航次順序統計住宿人數(附件7)、提供月度住宿旅客明細(附件8),附件7和附件8均需加蓋酒店公章。酒店或賓館應妥善保管游客住宿水單及對應發票,以備查驗。
第十一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本辦法獎勵的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二條 獎勵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
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核查。
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提出評估意見,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三)依規審定。
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費額度和審批權限提請評審小組對扶持對象的獎勵資金進行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
1.評審小組通過后,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審定的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扶持獎勵資金,提供相關審批文件,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公示有異議的,由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提請評審小組審議,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支持,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需在認定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評審小組審議后同下一批次獎勵支持項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區行政審批局、統計局、財政局、稅務局、口岸聯檢單位等部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本區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本區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業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企業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帳號。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步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本辦法所涉及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于原落戶本區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繼續按照相關協議的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廣州國際郵輪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函〔2017〕4號)的相關規定,2016年、2017年在本區開展郵輪業務的企業或組織可參照本條實施細則進行申報。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不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請審議受獎企業名單、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公示總部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資金;政務辦(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統計局負責核實企業(規?;蛳揞~以上企業)統計關系等數據;行政審批局負責確定企業行業類別、注冊登記情況;國土規劃局負責提供企業房屋情況證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口岸部門負責對航運相關數據進行核實;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4年。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3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招商項目引薦專項獎勵申請審批表.doc
公示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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